[分享] 经全教产努力,考绩奖金多了导师职务加给

楼主: KEUnion (KEU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   2016-10-26 09:5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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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待遇条例】经由【全教产】及所属工会的努力,今年起考绩奖金比往年多了导师职
务加给3000元,特教老师另外再多1800元。
●文:郑颖聪(全国教育产业总工会监事会召集人、高雄市教育产业工会总干事)
104学年度考绩奖金,近日已陆陆续续进到各校教师户头。由于【全国教育产业总工会】(
全教产)及所属工会的努力,教师待遇条例予以调整,自今年起,考绩奖金比往年多了导
师职务加给3000元,特教老师另外再多1800元。
104年04月27日,【高雄市教育产业工会】建请【许智杰立委】针对“教师待遇条例”,
向【教育部长吴思华】提出质询。
同日,同为【全教产】所属的【桃园市教育产业工会】,亦建请委员支持将行政院草案第
十三条第一项第一款修改为“职务加给:对兼任主管职务者、导师或担任特殊教育者加给
之。”
104年12月1日,【全教产】发函行政院,有关教师待遇条例施行日期,建请行政院尽速发
布,并自104年12月1日施行,以利担任导师或特殊教育者之职务加给纳入104年年终工作
奖金核算。
105年1月26日,【全教产】再行文教育部,要求特殊教育职务加给(原特教津贴)应比照主
管与导师(原导师费)职务加给免纳所得税。
终于,在【全国教育产业总工会】(全教产)及所属工会努力下,教师待遇条例予以调整,
今年起考绩奖金比往年多了导师职务加给3000元,特教老师另外再多1800元。
转贴相关电子报及【全教产】函
●●●1040424【牛奶瓶报报】【工作报告】“教师待遇条例”委员会完成审查,不需朝
野协商,直接迳付院会进行二三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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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报告】“教师待遇条例”委员会完成审查,不需朝野协商,直接迳付院会进行二三
读。
●报告人:梁铠麟(高雄市教育产业工会中央政策联络部主任)
104年04月27日,【高雄市教育产业工会】建请【许智杰立委】针对“教师待遇条例”向
【教育部长吴思华】提出质询。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员会及司法法制委员会】针对“教师待遇条例”进行审查,【高雄
市教育产业工会】认为现行私校教师的退休待遇过低,且【教育部】对于相关私校的罚则
过低,本会建请顾问【许智杰立委】针对此一议题提出质询,该条例也在委员会完成审查
,不需朝野协商,直接迳付院会进行二三读。
本会顾问【许智杰立委】质询时提到,整部新的法案,重点在于私校教师的待遇,不要跟
公立学校教师落差太大。针对若干私校教师待遇低落,智杰要求教育部吴思华部长,由于
目前这部新法案的罚则只有十万到五十万,实在太低,教育部要加强其他配套,甚至让办
学绩效不好的学校转型或退场。
本会对于私校教师的待遇努力不遗余力,建请本会顾问在委员会中提出质询,为私校教师
争取最大的努力。
http://www.keu.org.tw/keu/milkpaperView.aspx?id=7934
●●●1040429【牛奶瓶报报】【全教产法案快讯】《教师待遇条例》审查完成,导师费
与特教津贴改列职务加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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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教产法案快讯】《教师待遇条例》审查完成,导师费与特教津贴改列职务加给!
●文/整理王英倩(桃教产中央政策联络部、全教产社运发展暨对外联络部)
《教师待遇条例》于今日(4/27)由司法及教育两委员会联席审查,公私立各级学校教师待
遇的法制化工作在延宕二十多年后,终于在大法官解释的压力下见到完成曙光。其中最受
争议的导师费及特教津贴定位问题,在教育部的草案中排除在职务加给之外,本会与全教
产极力向教育部及立委表示,教师待遇既然要法制化,必须将其内涵厘清,才能鼓舞教师
士气。
在委员会审查过程中,多数立委皆赞成教师组织意见,教育部吴部长一再用国家财政问题
意图混淆视听。于逐条审查阶段,由于立委坚持修改行政院版草案,教育部代表遂不再反
对,仅主计总处代表上台发言,表达国家财政确实相当困难,请立委再次审酌。现场委员
陈淑慧回应:“穷不能穷教育,立委一向都很支持增加教育预算,请行政部门想办法。”
最后,导师费和特教津贴改列为职务加给就此拍板定案。
其余条文原则上皆照行政院版本通过,另有第十七条有关私校教师权益的部分,采纳吕玉
玲等委员的修正动议,增加“教师加入工会者,得授权由工会代表协议。”希望透过在母
法肯认教师团结权,增加与学校协商的力量。
(此报告为简要纪录,第13条可参见以下本会建议版本,确切内容以立法院公报为准)
●●●桃园市教育产业工会《教师待遇条例》修法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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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于本周审查《教师待遇条例》,公私立各级学校教师待遇的法制化工作已延宕二十
多年,本会期待该条例得以在行政及立法两院合作下顺利通过。然而,形式上完成立法,
实质上更要达到保障教师待遇的目的。
行政院草案版本第十三条,明订“加给”之种类及范围,其中“职务加给”仍排除担任导
师及特殊教育工作者。理由是改列为加给后,需计入每年年终及成绩考核奖金之总额计算
,将增加财政支出约八亿元,各地方政府负担沉重,因此窒碍难行,本会对此表达遗憾及
反对之意。
“加给”之性质为本薪之外,依照工作之种类及特性另加之给与,与兼任行政主管职务并
无差异。兼任导师和特教教师皆为执行法令之工作,也加重教师工作之负担,依法核发加
给可达鼓励教师、维护学生受教权之效,实属正当。行政院不应仅考量财政支出,而使教
师待遇法制化的工作为德不卒。
综上,本会建请委员支持将政院草案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一款修改为“职务加给:对兼任主
管职务者、导师或担任特殊教育者加给之。”
【行政院版本】
第十三条 加给分下列三种:
一、职务加给:对兼任主管职务者加给之。
二、学术研究加给:对从事教学研究或学术研究者加给之。
三、地域加给:对服务于边远或特殊地区者加给之。 第十三条 加给分下列三种:
【本会建议版本】
一、职务加给:对兼任主管职务者、导师或担任特殊教育者加给之。
二、学术研究加给:对从事教学研究或学术研究者加给之。
三、地域加给:对服务于边远或特殊地区者加给之。
http://www.keu.org.tw/keu/milkpaperView.aspx?id=7942
●●●【全教产发声】1041201全教产函:有关教师待遇条例施行日期,建请行政院尽速
发布,并自104年12月1日施行,以利担任导师或特殊教育者之职务加给纳入104年年终工
作奖金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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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教产发声】1041201全教产函:有关教师待遇条例施行日期,建请行政院尽速发布,
并自104年12月1日施行,以利担任导师或特殊教育者之职务加给纳入104年年终工作奖金
核算
全国教育产业总工会函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04年12月1日
发文字号:全教产总字第1040000049号
主旨:有关教师待遇条例施行日期,建请大院应尽速发布,并自104年12月1日施行,以利
担任导师或特殊教育者之职务加给纳入104年年终工作奖金核算,如说明,请查照惠覆。
说明:
一、查教师待遇条例第2条规定:“教师之待遇,分本薪(年功薪)、加给及奖金。”第
13条复规定:“加给分下列三种:一、职务加给:对兼任主管职务者、导师或担任特殊教
育者加给之。”爰职务加给已纳入担任导师及特殊教育之职务者,先予叙明。
二、复查军公教人员年终工作奖金发给注意事项第三点(发给基准)第一款第三目规定:“
简任第十四职等以下人员以月支薪俸及专业加给(教育人员为学术研究费)之合计数发给
,主管人员、十二月份支主管职务加给(含兼任主管及代理主管)及简任(派)非主管人员
比照主管职务核给职务加给有案者,另加主管职务加给或比照主管职务核给之职务加给(
以下简称比照主管职务加给)发给。”是以,教师年终工作奖金之发给基准,除月支薪俸
及学术研究费外,非主管人员比照主管职务核给职务加给有案者,核给之职务加给列入发
给基准,并予叙明。
三、基上,教师待遇条例业于104年6月10日公布,惟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该条例现
已公布近半年,大院迟未发布施行日期,恐致104年军公教人员年终工作奖金不得列入发
给基准,本会建请大院应尽速发布,并自104年12月1日施行,以利担任导师或特殊教育者
之职务加给纳入104年年终工作奖金核算。
正本:行政院
副本:教育部、教育部人事处、全国各中小学、全国各中小学教师会(请各校代转)、中华
民国教育产业工会、全国高级中等学校教育产业工会、花莲县教师职业工会、花莲县教育
产业工会、苗栗县教师职业工会、苗栗县教育产业工会、屏东县教师职业工会、高雄市教
育产业工会、桃园市教育产业工会、桃园市教师职业工会、桃竹苗中等教育产业工会、基
北中等教育产业工会、云林县高国中小教师职业工会、新竹市教育产业工会、新北市中等
教育教师职业工会、台中市教育产业工会、台南市高中职教师职业工会、本会秘书处
http://www.keu.org.tw/keu/milkpaperView.aspx?id=8278
●●●【全教产发声】1050126全教产函_特殊教育职务加给(原特教津贴)应比照主管与导
师(原导师费)职务加给免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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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教产发声】1050126全教产函_特殊教育职务加给(原特教津贴)应比照主管与导师(原
导师费)职务加给免纳所得税
全国教育产业总工会 函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05年1月26日
发文字号:全教总字第号字第1050000007号
主旨:因应教师待遇条例施行,有关特殊教育职务加给(原特教津贴)应比照主管与导师(
原导师费)职务加给免纳所得税,详如说明,请查照见复。
说明:
一、查教师待遇条例第2条规定:“教师之待遇,分本薪(年功薪)、加给及奖金。”第
13条复规定:“加给分下列三种:一、职务加给:对兼任主管职务者、导师或担任特殊教
育者加给之。”爰职务加给已纳入担任导师及特殊教育之职务者,先予叙明。
二、复查财政部68年5月18日台财税第33258号函及财政部102年9月23日台财税字第
10204649661号令公布“中小学及幼稚(儿)园教职员工支领各项给付征免所得税一览表”
规定,主管职务加给与导师费免纳所得税,特教津贴则按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3类薪资
所得规定课税,并予叙明。
三、基上,有关学校教师担任特殊教育之职务已列为职务加给,现所得征免标准不一,显
有差别待遇,建请应考量学校教师兼任职务之公平性,爰建请如旨揭。
正本:教育部
副本:全国各中小学、全国各中小学教师会(请各校代转)、中华民国教育产业工会、全国
高级中等学校教育产业工会、花莲县教师职业工会、花莲县教育产业工会、苗栗县教师职
业工会、苗栗县教育产业工会、、屏东县教师职业工会、高雄市教育产业工会、桃园市教
育产业工会、桃园市教师职业工会、桃竹苗中等教育产业工会、基北中等教育产业工会、
云林县高国中小教师职业工会、新竹市教育产业工会、新北市中等教育教师职业工会、台
中市教育产业工会、台南市高中职教师职业工会、本会秘书处
理事长 黄耀南
公文如下:
http://www.keu.org.tw/keu/upload/201612762715414808.pdf
作者: fly770918fly (風的方向)   2016-10-26 10:03:00
真的很敢讲欸 你们不要拖人下水就好了还在邀功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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