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分享] 同意萧晓玲复职 北市教局撤销原解聘函

楼主: ulycess (ulycess)   2016-09-24 17:58:37
※ 引述《musashi0839 (常山七次郎)》之铭言:
: ※ 引述《ulycess (ulycess)》之铭言:
: : 法院判错可以用再审
: : 如果法院端不能再审就没办法翻盘了......... 才怪
: : 例如说有老师被控性侵被解聘
: : 后来法院判决老师无罪不就没救了?
: : 所以在行政程序法117条规定行政机关仍然可以撤销违法的行政处分
: : 但是这个解聘不是法院认证的合法行政处分吗?
: : 事实上法院基于判断余地理论并没有实质审理是否有违师道
: : 单纯判决解聘程序没有违法
: : 因为法院认为有没有违背师道不是法院可以判断的
: : 所以简单讲
: : 如果今天台北市政府认为当初的认定有违师道是违法
: : 那么法院就会说当初的解聘违法
: : 如果台北是政府说当初有违师道是合法
: : 法院就会判决当初解聘是合法
: : 讲到这边
: : 你会不会有种想要请法院吃大便的想法......
: 请问你看过判决书吗?
: 看过以下法院所审酌过的事实,
: 大部分的人都会觉得萧晓玲不适任吧。
判决书当然看过
但是你没有看懂法官说什么
简单来讲,调查小组的报告,包含XXXXXX,因为有OOOOOO的佐证
所以值得认定为真
这部份属于法官的自由心证,但是法官的自由心证可以批评吧!
仔细看一下
所谓佐证资料一半是萧被提列为不适任教师的开会纪录
另外一半是3, 4年前的萧师被申诉的纪录
先以前者来看,直接认定可信根本可笑
教评会本身是控诉方,即使开了再多会议,不用调查直接认定可信
就好比法院因为检察官开了很多会议认为XX有杀人
所以法院用检察官开会纪录来认定XX真的有杀人一样
不是说开会纪录不能作为证据补强
在程序法比较进步的刑事诉讼法里面
就认为常态性的会议纪录可以作为证据
因为开会时很难想到这个会议纪录以后可能作为指控人的证据
所以有较高的可信度
问题这些会议纪录是针对性的
所以法院调查是否充分?
后者可以作为证据绝对没问题
不过用4年前的事情作为不适任教师的理由.......
小心过马路不要闯红灯
不然五年后你可能会变成不适任教师,呵呵
: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决
: 100年度判字第1893号
: 上 诉 人 萧晓玲
: 诉讼代理人 蔡进良 律师
: 被 上诉 人 台北市立中山国民中学
: 代 表 人 张勋诚
: 诉讼代理人 周良贞 律师
: 上列当事人间解聘事件,上诉人对于中华民国100年1月31日台北
: 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诉字第121号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判决如
: 下:
: (略)
: (三)经查
: :被上诉人作成原处分,系依据97年1月23日被上诉人所属
: 教评会调查小组之报告,调查小组将上诉人行为不检,有损
: 师道之具体事实,分为六项,分别如下:1.具体事实一:(1)
: 上诉人上课可以整节连续播放影片搪塞教师应尽义务,最高
: 纪录甚至高达九周。(2)有多位同学指其上课迟到、中途失踪
: 、播放影片未讲解、躲在隔壁教学准备室讲电话或做私事,
: 也不知下课等。2.具体事实二:(1)多位同学指证上诉人要求
: 学生填写不实日志纪录。(2)对于不愿意依照上诉人意思修改
: 日志的808班学艺股长,上诉人将其留滞在门窗关闭之教室
: 内严厉质问,致该生身心受创,家长提出抗议。(3)多位学生
: 表示上诉人经常谩骂白目、音痴、下三滥、干!、以Shit、
: Stupid等不雅字眼羞辱学生。3.具体事实三:(1)上诉人在未
: 获学生监护人同意,不当公开学生个人资料。(2)误导媒体作
: 不实报导。4.具体事实四:(1)96学年度发生上诉人将901班
: 学生赶出教室外罚站。(2)908班学生吵闹,上诉人故意将音
: 乐开至最大声。(3)93学年度至94学年度对于上诉人管教不当
: 事件处理经过,有908班学生家长投书可资为证。(4)上诉人
: 公开攻击95学年度家长会会长,挑拨亲师友好关系,此举令
: 善良家长噤声走避,不敢与闻校务。5.具体事实五:(1)接获
: 学生家长投诉上诉人将教学准备室公器私用,督学带领调查
: 小组成员前往时,上诉人不仅上课迟到,且厉声抗拒,出言
: 辱骂。(2)上诉人拒绝巡堂、辱骂长官、迳行蒐证、威吓同仁
: 。6.具体事实六:(1)于908班上课时用威胁口吻,假蒐证之
: 名,强制对全班录音录影,致学生心生恐惧,师生关系恶劣
: 。(2)教评委员多次接获上诉人之存证信函,导致校内教师人
: 心惶惶,视开会为畏途等情,此有被上诉人不适任教师具体
: 事实及佐证资料报告、97年2月13日自由时报新闻、上诉人
: 97年1月23日“教评会说明书”、被上诉人97年1月23日教师
: 评审委员会970105次会议纪录、被上诉人97年1月7日北市中
: 山总字第09730061000号函、93学年度908班事件(家长座谈
: 会签到表、会议纪录、家长投诉)、94学年度,907班家长
: 向教育局陈情、96年11月2日901班3位学生未带音乐课本,
: 被上诉人大声斥责赶出教室还签报记警告。学生家长向教育
: 局申诉、96年12月7日被上诉人家长会召开96学年度第3次常
: 务委员会议、96年12月11日被上诉人召开96学年度第一学期
: 第4次课程发展委员会暨家庭教育会议、96年12月11日被上
: 诉人96学年度学生陈情会议附于原审法院卷可参(见原审法
: 院卷第448页至第469页、第477页至第524页),并经被上诉
: 人诉讼代理人整理陈报之“不适任教师具体事实”与相关证
: 物正本位置之对照表及证物清单一览表附于原审法院卷可参
: (见原审法院卷第440页至第445页、第585页至第610页),
: 事证明确,堪予认定。
: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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