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ulycess (ulycess)》之铭言:
: : 法院判决定谳的决定可以撤销?QQ
: 法院判错可以用再审
: 如果法院端不能再审就没办法翻盘了......... 才怪
: 例如说有老师被控性侵被解聘
: 后来法院判决老师无罪不就没救了?
: 所以在行政程序法117条规定行政机关仍然可以撤销违法的行政处分
: 但是这个解聘不是法院认证的合法行政处分吗?
: 事实上法院基于判断余地理论并没有实质审理是否有违师道
: 单纯判决解聘程序没有违法
: 因为法院认为有没有违背师道不是法院可以判断的
: 所以简单讲
: 如果今天台北市政府认为当初的认定有违师道是违法
: 那么法院就会说当初的解聘违法
: 如果台北是政府说当初有违师道是合法
: 法院就会判决当初解聘是合法
: 讲到这边
: 你会不会有种想要请法院吃大便的想法......
请问你看过判决书吗?
看过以下法院所审酌过的事实,
大部分的人都会觉得萧晓玲不适任吧。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决
100年度判字第1893号
上 诉 人 萧晓玲
诉讼代理人 蔡进良 律师
被 上诉 人 台北市立中山国民中学
代 表 人 张勋诚
诉讼代理人 周良贞 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解聘事件,上诉人对于中华民国100年1月31日台北
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诉字第121号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判决如
下:
(略)
(三)经查
:被上诉人作成原处分,系依据97年1月23日被上诉人所属
教评会调查小组之报告,调查小组将上诉人行为不检,有损
师道之具体事实,分为六项,分别如下:1.具体事实一:(1)
上诉人上课可以整节连续播放影片搪塞教师应尽义务,最高
纪录甚至高达九周。(2)有多位同学指其上课迟到、中途失踪
、播放影片未讲解、躲在隔壁教学准备室讲电话或做私事,
也不知下课等。2.具体事实二:(1)多位同学指证上诉人要求
学生填写不实日志纪录。(2)对于不愿意依照上诉人意思修改
日志的808班学艺股长,上诉人将其留滞在门窗关闭之教室
内严厉质问,致该生身心受创,家长提出抗议。(3)多位学生
表示上诉人经常谩骂白目、音痴、下三滥、干!、以Shit、
Stupid等不雅字眼羞辱学生。3.具体事实三:(1)上诉人在未
获学生监护人同意,不当公开学生个人资料。(2)误导媒体作
不实报导。4.具体事实四:(1)96学年度发生上诉人将901班
学生赶出教室外罚站。(2)908班学生吵闹,上诉人故意将音
乐开至最大声。(3)93学年度至94学年度对于上诉人管教不当
事件处理经过,有908班学生家长投书可资为证。(4)上诉人
公开攻击95学年度家长会会长,挑拨亲师友好关系,此举令
善良家长噤声走避,不敢与闻校务。5.具体事实五:(1)接获
学生家长投诉上诉人将教学准备室公器私用,督学带领调查
小组成员前往时,上诉人不仅上课迟到,且厉声抗拒,出言
辱骂。(2)上诉人拒绝巡堂、辱骂长官、迳行蒐证、威吓同仁
。6.具体事实六:(1)于908班上课时用威胁口吻,假蒐证之
名,强制对全班录音录影,致学生心生恐惧,师生关系恶劣
。(2)教评委员多次接获上诉人之存证信函,导致校内教师人
心惶惶,视开会为畏途等情,此有被上诉人不适任教师具体
事实及佐证资料报告、97年2月13日自由时报新闻、上诉人
97年1月23日“教评会说明书”、被上诉人97年1月23日教师
评审委员会970105次会议纪录、被上诉人97年1月7日北市中
山总字第09730061000号函、93学年度908班事件(家长座谈
会签到表、会议纪录、家长投诉)、94学年度,907班家长
向教育局陈情、96年11月2日901班3位学生未带音乐课本,
被上诉人大声斥责赶出教室还签报记警告。学生家长向教育
局申诉、96年12月7日被上诉人家长会召开96学年度第3次常
务委员会议、96年12月11日被上诉人召开96学年度第一学期
第4次课程发展委员会暨家庭教育会议、96年12月11日被上
诉人96学年度学生陈情会议附于原审法院卷可参(见原审法
院卷第448页至第469页、第477页至第524页),并经被上诉
人诉讼代理人整理陈报之“不适任教师具体事实”与相关证
物正本位置之对照表及证物清单一览表附于原审法院卷可参
(见原审法院卷第440页至第445页、第585页至第610页),
事证明确,堪予认定。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