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字第 717 号 【降低公保养老给付优惠存款金额案】民国 103年2月19日
解释争点:限定公教人员退休所得上限,减少原得办优惠存款金额之规定,违宪?
解释文摘录:
有关以支领月退休金人员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过依最后在职同等级人员
现职待遇计算之退休所得上限一定百分比之方式,减少其公保养老给付得办理优惠存款金
额之规定,尚无涉禁止法律溯及既往之原则。上开规定生效前退休或在职之公务人员及学
校教职员对于原定之优惠存款利息,固有值得保护之信赖利益,惟上开规定之变动确有公
益之考量,且衡酌其所欲达成之公益及退休或在职公教人员应受保护之信赖利益,上开规
定所采措施尚未逾越必要合理之程度,未违反信赖保护原则及比例原则。
自己的白话理解:
之前降低公教人员退休所得上限,且减少办优惠存款金额的措施,大法官认同此一措施,
没有违反信赖保护原则、没有违反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则,主要理由是该变动确有公益之
考量,且未逾越必要合理之程度(未违反比例原则)。
忧心处:
如教师团体欲针对年金改革案争取已退休与现职教师最大权益,上述大法官解释之论点如
何突破,值得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