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分享] 防治霸凌法有明文,纳入聘约多此一举

楼主: fyao (Ken)   2016-05-11 23:20:13
※ 引述《NFTU (全教总)》之铭言:
: 【全教总新闻稿】
: 发稿日期:2016年5月11日
: 防治霸凌法有明文,纳入聘约多此一举
: 教育部国民及学前教育署(国教署)日前要求各县市教育局处、各级学校,将校园霸凌防制
: 准则第6条至第9条自105学年度第一学期起纳入教师聘约,并要求各县市教育局于6月30日
: 前将“校园霸凌防制规定审查统计表”函报国教署。
: 过去几年,各级学校行政同仁、教师为配合教育行政各种行政指导与校务视导,每每疲于
: 奔命、影响正常教学,教育部国教署要求函报前揭统计表,又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在各界
: 呼吁行政减量,让教师专心教学的现在,显得格外讽刺。
: 国教署或许会喊冤说,之所以要求各校将霸凌防制准则纳入教师聘约,系“校园霸凌防治
: 准则”第24条明定,“学校应依本准则规定,订定校园霸凌防制规定,并将第六条至第九
: 条规定纳入学生手册及教职员工聘约中。”
校园霸凌防制准则6-9条到底是什么?
第 6 条
学校应加强教职员工生就校园霸凌防制权利、义务之认知;学校教职员工
生于进行校内外教学活动、执行职务及人际互动时,应发挥乐于助人、相
互尊重之品德。
校园霸凌防制应由班级同侪间、师生间、亲师间、班际间及校际间共同合
作处理。
第 7 条
学校应透过平日教学过程,鼓励及教导学生如何理性沟通、积极助人及处
理人际关系,以培养其责任感、道德心、乐于助人及自尊尊人之处事态度

学校及家长应协助学生学习建立自我形象,真实面对自己,并积极正向思
考。
第 8 条
学校对被霸凌人及曾有霸凌行为或有该倾向之学生,应积极提供协助、主
动辅导,及就学生学习状况、人际关系与家庭生活,进行深入了解及关怀

第 9 条
教师应启发学生同侪间正义感、荣誉心、相互帮助、关怀、照顾之品德及
同理心,以消弭校园霸凌行为之产生。
教师应主动关怀及调查学生被霸凌情形,评估行为类别、属性及严重程度
,依权责进行辅导,必要时送学校防制校园霸凌因应小组确认。
: 防制校园霸凌、落实友善校园确实是中小学校园的重要校务,然而,防制校园霸凌早已明
: 订于“教育基本法”,“教师法”第14条并将“体罚或霸凌学生,造成其身心严重侵害”
: 、“行为违反相关法令,经有关机关查证属实”列为不适任教师条款。
So what?
前述6-9条与“教育基本法”、“教师法”相关条文内容并未重叠,
“校园霸凌防制准则”6-9条纳入聘约显然是为了积极性地使教师更
明确地知道自己防制校园霸凌的义务,并提示了许多可行的实践方向,
而并非是为了将以上所提的“不适任教师条款”纳入聘约。
教育基本法
第 8 条
教育人员之工作、待遇及进修等权利义务,应以法律定之,教师之专业自
主应予尊重。
学生之学习权、受教育权、身体自主权及人格发展权,国家应予保障,并
使学生不受任何体罚及霸凌行为,造成身心之侵害。
国民教育阶段内,家长负有辅导子女之责任,并得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
依法律选择受教育之方式、内容及参与学校教育事务之权利。
学校应在各级政府依法监督下,配合社区发展需要,提供良好学习环境。
第二项霸凌行为防制机制、处理程序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准则,由中央主
管教育行政机关定之。
: 与此相同的是,“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防治准则”同样要求将订定校园性侵害、性
: 骚扰或性霸凌防治规定纳入教师聘约,殊不知,“教师法”第14条早已明订将下列情事列
: 为不适任教师条款:“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条第一项所定之罪,经有罪判决确定”
: 、“经学校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或依法组成之相关委员会调查确认有性侵害行为属实”、
: “经学校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或依法组成之相关委员会调查确认有性骚扰或性霸凌行为,
: 且情节重大”、“知悉服务学校发生疑似校园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别平等教育法规定通报
: ,致再度发生校园性侵害事件;或伪造、变造、湮灭或隐匿他人所犯校园性侵害事件之证
: 据,经有关机关查证属实”
同样地,“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防治准则”第34条
明定须纳入聘约的7-8条,也不是为了增加不适任教师的界定依据之用:
第 7 条
教师于执行教学、指导、训练、评鉴、管理、辅导或提供学生工作机会时
,在与性或性别有关之人际互动上,不得发展有违专业伦理之关系。
教师发现其与学生之关系有违反前项专业伦理之虞,应主动回避或陈报学
校处理。
第 8 条
教职员工生应尊重他人与自己之性或身体之自主,避免不受欢迎之追求行
为,并不得以强制或暴力手段处理与性或性别有关之冲突。
: 依此,“校园霸凌防治准则”要求各校将霸凌防制纳入教师聘约,以及“校园性侵害性骚
: 扰或性霸凌防治准则”要求将订定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防治规定纳入教师聘约,
: 根本多此一举,教育部据此要求各级学校汇报,更是徒增校园纷扰,其实,就算没有纳入
: 教师聘约,依现行法令即可有效防制校园霸凌,严重体罚或霸凌学生的教师,也会面临不
^^^^^^^^^^^^^^^^^^^^^^^^^^^^^^
: 适任教师之惩处。
不知道全教总哪里来的信心,对于立法后的效果有如此强大的把握;
连立法者都还寄望透过“纳入聘约”这个不知有多少实质意义的形式举动,
意图对现场的教育人员发挥一些潜在的提醒效果。
: 全教总主张,解决教育问题,要标本兼治,切忌迷信数字管理,要真正落实友善校园,减
: 少校园霸凌,教育部与其要求各校汇整报表,不如尽快完成校园辅导教师、专业辅导人员
: 之建置。
: 为使校园行政减量,教师安心教学,全教总建议教育部修正“校园霸凌防治准则”,删除
: 霸凌防制纳入教师聘约的相关规定,在此之前,应依对等协商原则,尊重各校与学校教师
: 会之协商结果,教育部并应停止“校园霸凌防制规定审查统计表”之汇报。
在教师聘约里加入防制霸凌、性侵害/骚扰的条款是否有助于实务工作,
或许见仁见智;
但依现行法令,也不过就是把前述的6条条文加进去聘约里,
对老师再多一次的提醒,
因为平常大概也少有老师会去细看这些条文的内容。
对于学校行政单位,也不过就是找些教师代表,
协商看是要放在聘约里的第几条到第几条,如此而已。
全教总煞有其事地发这篇新闻稿,
却对基本的条文内容欠缺应有认知,殊为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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