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长水痘(水珠)请假疑问

楼主: CornerWish (CrnerWish)   2016-05-11 14:01:42
请问
教师罹患水痘(水珠),属于法定传染疾病,
需要隔离,
而校内又有女老师怀孕,担心传染给同事,
是否可以请公假?
因病好回校后,人事说不可以请公假,要改成病假(也看过网络资料)。
以下是摘自网络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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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所询教师罹患水痘如经学校劝导居家隔离,得否核给公假,又若核给公假其课务应
如何处理一案,复请 查照。
说明:
一、复贵局101年1月11日南市教人字第1010050470号函。
二、依铨叙部94年7月19日部法二字第0942522077号书函以:“行政院卫生署94年7月5日
署授疾字第0940000454号函略以,由于水痘是人与人之间,经由皮肤直接接触或经飞沫而
传染,是最具传染性的疾病之一;水痘的可传染期为出红疹前5天起(一般为出疹前1-2天
)到第1批水痘出现后5天之间。若机关内有同仁感染水痘,为避免传染其他同仁或单位内
之怀孕妇女,在上述可传染期间内,机关应劝导个案居家疗养。是以,公务人员既经服务
机关劝导居家隔离者,允宜依请假规则第4条第10款规定,核给公假。”。复查行政院卫
生署94年7月5日函释意旨,系考量水痘可经由皮肤直接接触或经飞沫而传染,为最具传染
性疾病之一,爰机关内如有同仁感染水痘,机关应劝导居家隔离,以顾及其他同仁及怀孕
妇女之健康,此与水痘究属第三类或第四类法定传染病应无涉。
三、参酌铨叙部上开函释意旨,有关教师罹患水痘经学校劝导居家隔离者,允宜依教师请
假规则第4条第15款规定,核给公假。至给假期间课务部分,应依教师请假规则第14条第2
项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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