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防治霸凌法有明文,纳入聘约多此一举

楼主: NFTU (全教总)   2016-05-11 11:54:02
【全教总新闻稿】
发稿日期:2016年5月11日
防治霸凌法有明文,纳入聘约多此一举
教育部国民及学前教育署(国教署)日前要求各县市教育局处、各级学校,将校园霸凌防制
准则第6条至第9条自105学年度第一学期起纳入教师聘约,并要求各县市教育局于6月30日
前将“校园霸凌防制规定审查统计表”函报国教署。
过去几年,各级学校行政同仁、教师为配合教育行政各种行政指导与校务视导,每每疲于
奔命、影响正常教学,教育部国教署要求函报前揭统计表,又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在各界
呼吁行政减量,让教师专心教学的现在,显得格外讽刺。
国教署或许会喊冤说,之所以要求各校将霸凌防制准则纳入教师聘约,系“校园霸凌防治
准则”第24条明定,“学校应依本准则规定,订定校园霸凌防制规定,并将第六条至第九
条规定纳入学生手册及教职员工聘约中。”
防制校园霸凌、落实友善校园确实是中小学校园的重要校务,然而,防制校园霸凌早已明
订于“教育基本法”,“教师法”第14条并将“体罚或霸凌学生,造成其身心严重侵害”
、“行为违反相关法令,经有关机关查证属实”列为不适任教师条款。
与此相同的是,“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防治准则”同样要求将订定校园性侵害、性
骚扰或性霸凌防治规定纳入教师聘约,殊不知,“教师法”第14条早已明订将下列情事列
为不适任教师条款:“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条第一项所定之罪,经有罪判决确定”
、“经学校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或依法组成之相关委员会调查确认有性侵害行为属实”、
“经学校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或依法组成之相关委员会调查确认有性骚扰或性霸凌行为,
且情节重大”、“知悉服务学校发生疑似校园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别平等教育法规定通报
,致再度发生校园性侵害事件;或伪造、变造、湮灭或隐匿他人所犯校园性侵害事件之证
据,经有关机关查证属实”
依此,“校园霸凌防治准则”要求各校将霸凌防制纳入教师聘约,以及“校园性侵害性骚
扰或性霸凌防治准则”要求将订定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防治规定纳入教师聘约,
根本多此一举,教育部据此要求各级学校汇报,更是徒增校园纷扰,其实,就算没有纳入
教师聘约,依现行法令即可有效防制校园霸凌,严重体罚或霸凌学生的教师,也会面临不
适任教师之惩处。
全教总主张,解决教育问题,要标本兼治,切忌迷信数字管理,要真正落实友善校园,减
少校园霸凌,教育部与其要求各校汇整报表,不如尽快完成校园辅导教师、专业辅导人员
之建置。
为使校园行政减量,教师安心教学,全教总建议教育部修正“校园霸凌防治准则”,删除
霸凌防制纳入教师聘约的相关规定,在此之前,应依对等协商原则,尊重各校与学校教师
会之协商结果,教育部并应停止“校园霸凌防制规定审查统计表”之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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