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行政院核复教育部同意超时授课钟点费按周

楼主: NFTU (全教总)   2014-11-03 13:39:06
行政院核复教育部同意超时授课钟点费按周核发
超时授课钟点费发放方式困扰学校多时,在全教总努力下,行政院业已同意按周核发。
教育部于101年3月23日函释回复彰化县政府询问中小学专任教师超时钟点费支给疑义,
与94年6月24日会议意旨不符之超时钟点费发给规定自文到日起停止适用。同年5月21日
又函释超时授课钟点费之支给以学校行事历排定之上课周数,按每周排定之超时授课节
数计算发给,与当周实际授课情形无涉。
虽然教育部已作如上解释,但各主管机关与学校端仍不时发生核发方式争议。这段时间
全教总积极与教育部沟通,表述超时授课的样态与合理的钟点费发放方式,获林淑真次
长与人事处张秋元处长支持,在全教总强力建议下,教育部将本案呈行政院核决并积极
协助争取。
10月20日行政院核复同意教育部的主张:
1、支给规定:整学期超时授课,按学校行事历实际排定之授课周数,依每周排定之超
时授课节数计算发给。
2、支给基准:比照“公立中小学兼任及代课教师钟点费支给基准”支给。
本案以行政院机关之高度作了一致性裁定,并以副本知会审计部及主计总处,学校端之
争扰应可不必再因主管机关不同,而有不同的发放标准。
附注:
(1)94年6月24日教育部召开会议研商“中小学兼任及代课教师钟点费支给基准恢复实
施后衍生疑义”会议结论:国中及高中职学校专任教师基本授课时数以外之超时,其钟
点费之支给自94年8月1日起应以学校行事历排定之上课周数,按每周排定之超时授课节
数计算发给;其节数包括适逢国定假日未实际超时授课之节数及学期始(末)未满一周
之超时授课节数。
(2)部分主管机关对发放方式仍有不同意见,98年当时的教育部中部办公室又以书函发
布“国立高级中等学校教师超时授课钟点费支给原则”,规范未有实际超时授课之事实
,不得支给超时授课钟点费,衍生争议,造成学校的扰动。教育部应全教会诉求,100年
4月18日召开会议研商“国立高级中等学校教师超时授课钟点费支给原则”相关事宜,决
议:回归94年规定办理。
(3)附件:行政院103年10月20日院授人给字第1030050060号函。http://ppt.cc/xy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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