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ottokang (猫猫的大玩偶)
2014-09-17 12:54:36比较多推文,直接回了
: ※ 编辑: plancklin (163.19.18.129), 09/17/2014 11:07:03
: 推 ottokang : 教育部承认没有法源要当"义务" 09/17 11:04
: → ottokang : 可没有明说说站导护不行,不然请大家订到聘约干麻 09/17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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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非你能证明教师不用阻止学生(也是用路人)的违规行为
: 也不用为此所产生的伤害附法律责任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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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的确可以主张写进聘约没问题 因为没有触犯民法247-1约束的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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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 只要不能免除教师站导护要负担我说的这些赔偿责任
: 要遵守的行政原则 就不是消极的行政原则
: 而是积极的行政原则
: 也就是要有法可依 有授权 可以有相关的行政行为
教师什么时候有阻止学生或路人违规行为的"义务"?
今天学生在学校偷东西,你看到当下球棒把他腿打断
难道可以说我是阻止他违规,所以免除责任吗?当然不是啊,就像我前面说的
手段要适当,举旗吹哨当然是适当行为,但是不代表你可以把他拉到手脱臼
法律的授权?就聘约授权我来导护,教师法不是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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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ottokang : 就像老师指导团队不是义务,但是老师能不能指导团队 09/17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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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内工时内的学习活动 不要跟学校外工时外的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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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你的身分是公务人员 就要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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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要保护遵循行政行为的人民 就要使该行政行为的效果可适用国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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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 校地内工时内 教师对像是学生的教学行为
: 与校地外工时外 教师对于其他用路人的管控行为
导护我可没有说是管控行为,指挥的号志、不是老师,老师只是协助
你是做导护,不是做交通指挥,是做学校相关、教学相关的行政工作
这跟校内外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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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者不能这样类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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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ottokang : 况且我从来没有解释过老师有站导护的"义务" 09/17 11:06
: → komuroboy : 既然没有义务 结果不去站还要被你说成是违法 你真神 09/17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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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 plancklin (163.19.18.129), 09/17/2014 11:19:06
: → komuroboy : 单方面设置的聘约 你当是神一样的准则 不是很懂法? 09/17 11:08
: 推 ottokang : 定在聘约就是义务,合法定在聘约有啥问题? 09/17 11:11
: → ottokang : 不然你觉得值日夜是不是义务?值日夜当然不是啊 09/17 11:11
: → ottokang : 但是订在聘约是不是义务,当然就是啊 09/17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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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当然是 行政程序法何需要求行政聘约要受民法247-1的约束
: 直接规定写成契约者一律强制成立就好了不是?
写到聘约当然是合法写入啊,我不就说了合作社写在聘约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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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ottokang : 上面的函释不就说明了 09/17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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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我认为该函释早晚也会被打脸
等打脸那天叫我,现在没有打脸就是照函释走,你要就行使抵抗权接受处罚
不然就诉愿让司法机关决定函释的合法性
而不是“喔!我觉得违法,所以不依法行政,但是机关不能处罚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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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ottokang : 民法247-1我不是回应了吗?没有违反这条 09/17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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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没有回应给付对等在哪?
: 需不需要背我说的那些赔偿&法律责任
: 要背 就有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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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ottokang : 不当连结禁止原则,也是一样"全然无关" 09/17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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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你怎么不想想狼师说的那种说法也是有连结?
: 你要查的话甚至现在还有某些县市有规定学校合作社要点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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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里头也有合作教育一词 又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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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的解释摆一边?
合作社要点不就说违法了,那就去改啊,跟导护的关系是啥?
狼师我前面写一堆违法、手段不正当的地方,你只抓一个教育相关是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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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ottokang : 值日夜已经有函释说明了并非全然无关 09/17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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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当连结禁止原则包含给付对等意义在内
: 要求教师值日夜的给付是什么?
: 没有给付对等 就要考虑民法2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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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 ottokang : 加班费、补休啊,上面的函释又没有讨论这个 09/17 11:21
: → ottokang : 他没有给付,那就依法处理啊 09/17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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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说的加班费够多的话同意算对等 只有补休我不同意叫做对等
: 教师工作是种偏责任制的工作 补休并不会减少工作量
补休有没有对等不是你可以决定的或同意的
《公务人员保障法》23条:http://goo.gl/Qp4KGc
公务人员经指派于上班时间以外执行职务者,服务机关应给予加班费、补休假、
奖励或其他相当之补偿。
好吧你说老师不是公务员,那这个函释
http://goo.gl/LkZxvH
考量现行学校内校长、公务人员、兼任行政职务教师(有公务员服务法适用)及技工工友
等,均受行政院95年12月5日函释(加班补休以“时”计算)规范,为避免学校内同样于
规定上班时间以外,经主管覈实指派延长工作之教职员,有不同之加班采计方式,有失
公允,爰超时上班部分,应以“时”为单位核予加班费或补休。
导护如果主管认定是加班,给予补休是合法的补偿方式,岂有加班费算补偿
但是补休不算补偿的道理?
如果你说老师是责任制,补休不会减少工作量,所以不算给付
那教育局会非常高兴,因为责任制,导护补休也不用给了
依法执行聘约可是老师的义务,但是老师是责任制,所以还是要做这个工作
确定要推动老师是责任制的观念吗?我很想要工时快点入法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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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
: 要教师担负法律&赔偿责任 给予的法律支援保障 报酬不对等
: 校方不敢给公文 单方加重教师责任 也不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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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又一样又是民法247-1 导护列入聘约只会成为无效力聘约
其实前面都写过了
给予法律的支援保障 => 依照聘约执行学校职务
报酬不对等 => 补休
校方不给公文 => 聘书、或是校务会议通过办法
单方加重教师责任 => 请证明“显失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