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分享] 关于教师执行校外导护(管制用路人行止)

楼主: ottokang (猫猫的大玩偶)   2014-09-17 09:47:37
※ 引述《plancklin (白色其实是灰色)》之铭言:
: 1.某县/市 导护要点也存在 但教育部承认其适法性吗?
: 有某县市导护要点民国10X年依旧存在
: 但教育部也不敢说那是教师职务
: 也不敢说导护出事可以国赔
: 教育部也只敢说导护教师要扛赔偿责任 教育部很遗憾会重视此事
我前面已经写过有关国赔法的要件了,列在聘约的工作自然属于依法执行
(前提当然是有效聘约)
所以教育部说了希望将导护列到聘约,或是透过校务会议,以期周延
国赔法就已经写得很清楚了
: 2.志工属志工服务法适用
: 替代役者我未知 如有法律专长网友知道 还请补充
: 家长? 是指去帮学校导护的导护志工吗?
: 一样是志工服务法
我表达的问题是,志工这些平民百姓没有交通指挥权,但是法令说可以做导护
但是老师却说我没有交通指挥权,所以不能做导护
交通指挥权,并不能作为教师不能做导护的依据
: 3.据说新北市为法规的周全支援 已将导护志工纳入义交行列
: 请想想为何新北市要这样做
新北市导护志工没有一定要加入义交,即使真的要加入义交
也只是让学校可以在没有号志的地方,让义交有权力指挥交通,上下学更方便
跟老师可不可以依照号志导护并没有关系
你这个问题比较像是讨论老师适不适合做导护,而不是能不能做导护的问题
: 4.你说请不要把导护工作跟指挥交通混为一谈
: 很抱歉我只有在此见过你这样说 我没在其他地方看到这样说法
: 可以告知你这样主张的依据法规或部门法令吗?
因为依照号志导护并没有违反任何法令啊
交通部也没有说过绿灯过马路可以举手提醒,难道路上的妈妈都违法吗?
你没有侵害到任何人的权力,适用消极的依法行政,这没什么问题
: 5.导护教师对于学生的用路违规行为有没有阻止的必要?
: 这一点你一直没有正面回答 只以用路人闯红灯举例
: 学生的呢? 需不需要阻止?
: 阻止不及的学生用路违规行为所致生的人损财损 导护教师需不需要负责?
: 这才是我一直要讲的重点
: 如果要导护教师为学生违规行为负责 就是我认为民法247-1 的不对等
: 要人扛这么大的法律责任 给负报酬不对等 加重单方责任
: 也是我主张即使列入聘约也无效的原因
我前面就有正面回答了,指挥交通的并不是老师,而是号志、交通规则
学生无视交通号志,硬要闯红灯,你已经吹哨举旗了,导护老师为什么要有责任?
那这样学生在你面前跑出去跳楼,老师阻止不急,老师是不是也要来负责一下?
那这样在高楼层上课的老师,是否可以主张因为学生有跳楼的风险
所以在高楼层上课,加重单方责任,聘约无效?
你有适当的作为,我真的看不出来导护到底哪里聘约不对等
: 6.导护适用国赔与否 以列入聘约为条件?
: 让国家掏钱的行为 只要地方学校把那些行为列入聘约 国家就会掏钱?
: 这在层级与分权概念上似乎说不过去
: 你说列入聘约的行为即符合国赔 这说法我只有在这见你这样说过
: 还没见过其他法规或部门公文这样说
: 故我存疑
国赔的要件在于公务员执行职务,老师的职务并不限于聘约
但是"合法的"聘约内容当然是职务,上面已经论证过导护工作列入聘约合法
教育部也如此建议,那么,你希望校长出具书面保障,聘约就是这一个白纸黑字的保障
校务会议通过的办法、校长盖章的办法,也是比照办理
当然,这两个强制力是没有聘约这么强的,但是依照学校的办法做导护
也是依法执行职务,自然也符合国赔法要件
: 毕竟以过去看过不少学校聘约的经验
: 有学校还把担任合作社理监事列入聘约
: 甚至你现在拜估狗大神 查"教师聘约+合作社"
: 还可看到台中市某国中102年的聘约上还列著此条
所以这个聘约有问题啊,因为合作社已经被认定非教育相关业务
但是导护有被这样认定为跟教育无关业务吗?
: 再贴一次公文好了
: 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 90.4.12公保字第9000310号书函
: 二、 查最高法院五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九十六号判决意旨谓:
: “机关福利社之业务与该机关本身之公务不同。......”
: 以公立学校员生消费合作社之性质与机关福利社之性质相同
: ,则公立学校员生消费合作社之业务,即非属学校公务范围。
: .....
: 此争讼即非属首揭法令所称因公涉讼,从而
: 无公务人员因公涉讼辅助办法之适用余地。
: 7.教育部的函释最有效?
: 我比较相信交通部答复法院的话
: 教育部...
: 教育部连郝市长公然对媒体说要违法另采升学方式都不敢指正
: 再者 当初教育部也发了学校员生消费合作社的文
: 说这是.....消费教育/合作教育....
: "有教育相关" 教师去做很合理
: 还不是被其他单位以最高法院的判决指正不适用因公涉讼辅助
教育部的函释是有效力的,将来会不会被司法机关打枪,这没有一定
但是你不能"自我判断"这个函释有问题,就不执行啊,真的觉得有问题
就去诉愿,让司法机关裁判这个函释有没有问题,才能作为我们的依据
况且你前面说教育部没有说明导护适用国赔法的适法性
但是你现在又说教育部的函释效力可能有问题
那你到底要遵循那一种法律?那一种标准?
: 如果那些狼师很恶烂的说
: 他的作为是给予那些少男少女美好的性启蒙 是性教育 是教育相关
: 这说法你能接受?
: 那么
: 接受与不接受某行为与教育之间的连结说法 判别标准在哪?
: 难道加重教师责任的说法就算 减轻教育部负担的就不算?
这个例子完全不能证明导护不能执行
狼师有侵害了萝莉跟正太的权力,触犯刑法,导护侵犯谁的权力?犯了那条法律?
退一千万步说,就算有教育相关,手段也要正当啊,性交显然不是性教育的正当手段
导护是哪里手段不正当,请学生红灯停、绿灯行也不行?
: 8.导护是义务?
: 我印象中有某教师因拒绝执行导护 被该校以考绩处分
: 申诉省申诉评议委员会后 省申评会决议撤销那个考绩案
: 理由:导护非教师义务 不应以导护执行与否打考绩 (非原文,大概意义)
你指的应该是这个
http://dao-hu.blogspot.tw/2013/01/daohu20030606.html
打乙等,跟导护有关的条件:
(二)对训辅工作能负责尽职。
(三)对校务之配合尚能符合要求。
我也认同这个申诉,不执行导护的对于这两个条件说真的情节还好
打乙等是过重了,最多大概到申诫吧,不过这是我的个人判断
但是教师没有当导护的义务,跟教师可不可以执行导护工作,是两件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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