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变迁宪法也要因时制宜,——浅谈修宪制宪 …

楼主: iamgirl (我的心還在放暑假> <)   2004-06-22 11:08:03
时代变迁宪法也要因时制宜,—浅谈修宪制宪之法理(下)◎李鸿禧
当宪法和国家实施宪政发生冲突时,为了国家发展民主宪政,当然可以废除旧宪法而
制定新宪法。却不能为了维护宪法之不变,而毁坏了国家社会之民主与进步机制,使国家
走向灭亡。
针对这种宪法秩序的变迁和因应的法理,小林直树教授有鞭辟入里、发人深省之论析
,而谓:“当社会上形成强大势力要求变更宪法,却被某些情事阻碍时,就会产生宪法之
脱法行为或实际违宪运作,使宪法遭横现实的变迁,或被束诸高阁之命运。甚至,相反的
,若统治阶层(或其中一部分人)强烈主张,宪法应有‘不磨之大典’之尊严,顽强固执
地不准变更已不能适应社会之宪法规定;则此僵硬定型化之宪法法典,必将丧失民众服膺
尊崇之心,失去宪法之规范意识;甚至难免招来借革命来毁坏宪法之厄运。”无怪乎人类
在近代肇造立宪政治初期,即18世纪后半之各个早期宪法法典,辄已规定宪法之可以检讨
、修改及重新制定;而所愆生的宪法学学理,亦多对宪法之修改、变更乃至重新制定,予
以肯定而诠释其法理。人类最早的成文法典,1776年北美维吉尼亚邦宪,1787年美国联邦
宪法,乃至法国大革命初之1793年宪法(俗称“吉伦丁宪法”),以及稍后之“雅各宾宪
法”,英不订有修宪条项规定,人民有经常重新检讨、修改及变更宪法之权利;同时强调
某一世代不能制定法律强迫未来世代遵从之意旨。
重新制定新宪法
虽然,无可否认的,宪法并非“百世不磨之大典”,而有与时俱转、加以修改变更之
必要;但是,宪法毕竟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为国家社会六法体系之枢纽,为了整个法秩序
之安定,当然不宜轻易加以修改变更,尤须经由公民投票程序,获得多数人民之认同背书
。宪法大师李文斯坦(K.Loewenstein)阐论,谓:“欠缺深思熟虑之宪法修正, 将使一
般民众丧失对此根本大法之信赖;特别是政党派系强行恣肆修改宪法,其祸害且将无法估
计。吾人与其生活在政党亵玩之宪法底下,则勿宁生活在诸多破绽之宪法中。”其言简意
赅、针针见血,耐人吟味。不过,当现实的政治、社会环境,已使宪法规定与宪政实施的
差距,拉大到单凭修宪方式已无法因应,或是修宪幅度已大到会变动宪法的根本精神或比
较宪法学之重要原理原则,甚或使原来的宪法变形变质,徒具形骸、名存实亡;这时就必
须借助重新制定新宪法。换言之,亦即由“主权在民”思想理念引申而出之“宪法制定权
力”(VerfassunggebendeGewalt,简称制宪权), 来重新制定基本原理原则或结构体系
异于原宪法,却能与客观存在的现实环境,在政治、社会、经济各方面,做同步变迁的新
宪法;俾使嗣后宪政实施与新宪法规定,较能符合而减缩差距;庶几能避免发生革命动乱
,使民主宪政迈步向前、自强不息。盱衡比较宪法史之演进,宪法有如生物,系具有生命
之有机体;经常活动不息;而且也会逐渐茁壮成长,健康成熟;然后又随岁月递增而老化
钝化,不复原来青春气息而疾病渐多;修宪固如药石医疗而暂止病,却无法阻止宪法之衰
老病殁。因此,在修宪已不济事时,宪法祇能借重重新制定新宪方式,使之能如希腊哲学
家赫拉克雷多(Herakeitos)所言:“万物流转、生生不息。”
制宪与修宪迥异
职是之故,现代宪法,不仅在学理上对制宪和制宪权,以及修宪和修宪权,都有体系
井然不紊的理论阐述,详言之,一方面,使人民之制宪权成为“主权在民”理念所衍生之
天赋人权,与生俱来;既无待于宪法之规定与保障,亦非宪法之所能限制与剥夺;抑且,
因制宪权是宪法所由制定之权力泉源,其位阶高于宪法;从而宪法条文,向无规定如何制
宪,以及限制制宪之规定,制宪之公投权亦非宪法或一般法律所能赋予或禁止。同时,另
一方面,使人民之修宪权成为宪法所赋予之政治权利,宪法因而可以规定修宪权行使之各
种限制。制宪与修宪,其在宪法之地位、性质及效能,乃泾渭分明、大相迥异。其运营方
式亦南辕北辙、迥不相侔。
宪法为国家存在
最值得注意的,在国家与宪法两者关系的理念上,我们必须充分理解:宪法是为国家
而存在,绝不是国家为宪法而存在。当宪法和国家实施宪政发生冲突时,为了国家发展民
主宪政,当然可以废除旧宪法而制定新宪法。却不能为了维护宪法之不变,而毁坏了国家
社会之民主与进步机制,使国家走向灭亡。将宪法之重新制定视为“侵害法统”、“搞独
立”、“引来战争、毁灭国家”;这都是荒诞不经的自创谬论,无什意义,也不值得支持
拥护。
.....2004-06-22【台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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