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读昨日贵报A3有关微调课纲“台湾史”相关十七项较大争议的新闻,其中有关第十七条
“慰安妇”改为“妇女被强迫做慰安妇”部分,我略知其中一、二,愿意提供我所知道的
情形。
我的姑丈颜氏(如还健在是一一二岁)原来在沙鹿开菜店(酒家),太平洋战争后,台湾
百业萧条,菜店当然萧条更严重,大约在一九四三年之后,他只好兼业当慰安妇的牵猴仔
(仲介),当这种牵猴仔反而比开菜店好很多。
他当慰安妇的牵猴仔,常把营业状况告诉我阿嬷,那时候我已是懂事的大小孩,他们讲话
内容我都听懂。他说大家都穷,当慰安妇收入比当酒家女好很多,所以在他游说之下(当
然不是强迫),很多来应征酒家女的都愿意去当慰安妇。甚至到各乡下去找穷人家的女儿
当慰安妇,听姑丈说,他赚牵猴仔收入颇丰。
笔者已是八十岁的老人了,所知道的或所看过的日本或中华民国慰安妇不知凡几。我凭良
心讲,慰安妇最多的就是中华民国,依我约略估计,光是从民国三十九年到民国七十年代
的三、四十年间,在台澎金马的慰安妇起码数万人计,这些人现在大多数都还健在,只是
她们不敢出来索赔而已。
我在民国四十年代当兵时,曾在金门某军民乐园见过一位十七岁的服务生,她是在万华宝
斗里当私娼时被警察抓来军民乐园的,因为她年轻又是菜鸟,每天遇到几十个强搁勇的砲
兵,她受不了而每天哭哭啼啼,叫痛也不能休息,这种的慰安妇不叫“强迫”,那么什么
才叫“强迫”?
我曾听一位原在台北市、后来调到我们乡下的蔡姓警察说:凡是军民乐园服务生不够时,
国防部就会同警务处抓私娼,抓到私娼就送去当慰安妇。依照中华民国法律规定,年满二
十岁始能申请娼妓执照,可是当年很多穷人家把十六、七岁的女儿卖掉,因她们年龄不到
,只能当私娼。蔡先生说,抓私娼很容易,只要到宝斗里环河南路去抓,一个上午抓十几
个不成问题,有业绩又有奖金,是警界的好业务之一。
总之,强迫台湾妇女当慰安妇,我想中华民国比日本还严重,所以我希望“微调”这条课
纲要特别慎重。
(作者为医师)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96953
我知道军民乐园有演
所以这种被抓来应该也算慰安妇吧?
是说这有相关数据统计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