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FA公投驳回 台联将上诉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4/new/jan/18/today-p3.htm
〔记者杨国文、李宇欣/台北报导〕
台联党主席黄昆辉就“你是否同意政府与中国签订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
”等公民投票提案,二度遭中选会驳回,打行政诉讼救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定,行政
院公投审议委员会已完成法定听证程序,且认定ECFA公投提案内容涉及租税事项,与
公投法规定不符,昨判决驳回,仍可上诉。
黄昆辉批台北高院沦政治打手
台联党主席黄昆辉昨召开记者会,抨击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不尊重最高行政法院做出的判决
,视最高行政法院如无物,沦为政治打手,非常离谱,台联将再次上诉,力争到底!
本案最早溯自九十九年四月间,黄昆辉代表近十一万人领衔提出ECFA公投案,但公审
会以公投提案“应持改变现状之立场,才符合公投法制度设计”等理由驳回此案。
黄昆辉为此进行冗长行政诉讼,首波诉讼判黄昆辉败诉,但黄上诉最高行政法院后判决逆
转,认定公审会未履行听证程序,且“公投法未限制该重大政策复决的公投提案,应持改
变现状立场才能提出”,要求中选会重新审查。
中选会因此函请公审会重新审议,公审会前年七月十九日举办听证程序,并认定此公投提
案主文和理由相互矛盾,且租税事项不得做为公投的提案事项,决议应驳回此案;中选会
采公审会决议,二度驳回ECFA公投案。黄昆辉仍不服判决,提起行政诉讼。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虽然中选会主张,ECFA已于九十九年六月签署,因ECFA
公投提案的标的已不存在,无权利保护必要,但ECFA是我国重大政策,内容涉及货品
贸易、投资保障等事项,若公投结果是“不同意(反对)”该重大政策,政府就需有相应
措施,因此有实质审理必要。
法院指涉租税事项 不符公投法
行政法院判决认为,公审会依据公投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于前年七月十九日完成听证程
序,同月廿五日也开会决议认定公投提案的主文和理由相互矛盾,而且,ECFA的公投
提案内容涉及租税事项,但公投法第二条规定,租税、预算等事项不得做为公民投票的提
案,因此昨判黄昆辉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