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lynn889 (NcMar47)》之铭言:
: https://imgur.com/UbwKRNu.jpg
: https://imgur.com/WmA4w47.jpg
图片很小,文字看不清楚
提一下我自己对这件事情的心得
先讲结论:
符合 (1) 红灯, (2) 车流没有移动 的时候,高快速公路可以超越停等红灯之汽车
以下是符合前述两点之状况时,胜诉判决文:
北高行,104,交上,68: http://bit.ly/2HQ7pPk)
台北地方法院,104,交,88: http://bit.ly/2zVoIdm
台中地方法院,104,交,41: http://bit.ly/2NNOl85
台中地方法院,107,交,369: http://bit.ly/2HOe8ZT
桃园地方法院,105,交,299 (汽车): http://bit.ly/2NSEfTi
开的都是 33-1-7 违规超车
法官皆认为:
1. 超车: 系指在同一车道上行驶之前后车辆,后车变更行进路线,由前车之侧方通过而超前后,再驶入原行车道内并继续行驶之驾驶行为
2. 红灯且车流停止不是超车: 既系在前方车辆遇红灯停等静止时,为超越前车后停车等待,显非属大型重型机车行驶于快速公路超车之违规行为
法官提及:
3. 但是确实有超越前车的行为: 原告所有系争车辆利用车道右侧缝隙一路超越车道上停等红灯之汽车,就此部分之事实,应堪认定。
4. 是否有违反其他法条 (102-1-12, 58-2),不关我的事情,因为警察开的不是这条
结论:红灯管制,且车流停止,可以滑到前面 (不构成 33-1-7)。至于是否有构成违反其他规则,你开了在说 ^_ ^
无论如何,请记得两个大前提:
(1) 红灯管制
(2) 车流停止
不符合这两个前提是会输掉的
败诉有这两种情况:
#车流缓慢移动,驳回
士林地方法院,105,交,256
彰化地方法院,106,交,99
#同车道并驶,驳回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交上,97
以上是 33-1-7 的部份。
至于 102-1-12 -> 58-2 我认为不可能啦,
58-2 是这样写的:
行至有号志之交岔路口,遇红灯不依车道连贯暂停而迳行插入车道间 ,致交通拥塞,妨碍
其他车辆通行。
重点不是条文 前面,重点是后面啊!
大型重机单一台插进去非常容易
根本不可能导致交通壅塞,妨碍其他车辆通行
这个举证非常困难,
看看国道内侧车道乌龟车检举有多难就知道了
前项道路内车道应为超车道,超车后,如有安全距离未驶回原车道,致堵塞超车道行车者
而且车道间的意思是,
两个车道的中间 (白点)
| . |
| 车 . 车 |
| 车 . 车 |
| 车 . 车 |
| . |
| |
迳行插入车道间 (黄色车从 O -> 车)
| . |
| 车 . 车 |
| 车 车 车 |
| O . 车 |
| . |
| |
很难
超级难
大概是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