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ggholic (爱吃蛋的人)》之铭言:
: ※ 引述《Induction (阿曼尼战熊)》之铭言:
: 回应开特例问题:
: 前文已说,在板上关于有累犯、分身的前例几乎都在乱判,
: 相同的板规条件下,每个板主的判罚逻辑均不同,有的乱加,有的乱乘,
: 甚至最扯的还有,相同的板规,相同的板主,却有不一样的逻辑,前次累犯用相乘判,
: 下次累犯用相加判,根本就自我矛盾,这样也判的出来?
: 每个都在依自己莫名其妙的逻辑‘开特例’,
: 原来除了今天NBA场边有开特力,WOW板也有。
: 其实连I兄您这位前板主也是,甚至有些您以前判的方式也不同于你上篇的逻辑,
: 甚至更不用说板规已写明的正确流程、逻辑,我就不在这转录文章証据。
: 不相信的话,I兄就用您上篇自己的逻辑和算式去验算您以前判的累犯、分身案例。
: 我在板上的文章,从未‘要求’板主开特例‘为了申诉人既定的违规而修改板规’
: 我只是请他‘说明’,自己已经开完特例未依板规之正确计算天数的理由是什么?
: 判罚刑期所依的流程、逻辑是什么?
: 现在这些东西,可以是小组长在审案时的一些参考依据,
: 不一定是在组务板上没意义得移驾WOW板讨论。
: 至于板主说明自己判罚有误,或是没办法解释争议后,接下来要修改板规、判决
: 或请辞去买罐开特力,我就管不著了。
: 总结而论,无论st板主和前板主I兄,都在依不是板规订的逻辑在开特例,
: 我不是要求板规怎么修,我只是照着板规举我的案例来说明正确的刑期怎么判。
: 路人会觉得不合理的是你们每个人都在开特例,以前就该板主群自己讨论了,
: 不等出事了搞到巿井小民身上来才在讨论,不然小民有义务平时闲闲没事干
: 帮板主群审板规合不合理吗?
这边申诉人可能需要举证来支持你的说法.
st板主的判例我没有研究过, 我那年代基本上一点都不复杂.
第一次一周第二次两周第三次永桶. 分身违规视同主要ID, 累计满三次即永桶.
因为我记得自己的每一个判例(含ID),
所以在组务板发言申诉人可能得需要提出证据.
否则单是本人之判决纪录作为反例就足以质疑申诉人说法的真实性.
: : 翻译:
: : 申诉人反对wow板规明文规定警告不互计水桶却可以互计的作法.
: 回上述:
: "反对"和"提出不同观点以供参考"是不同程度的事,
: 对于您这种每次都爱用"我流翻译法"和跳针行为,只怕说了您也无法理解。
: 这点您就别在回应了,我们一定无交集。
: : 回应:
: : 一.
: : 这依旧是板规讨论.
: : 讲白了就是, 如果申诉人现在不是有案在身, 讨论这件事情就会有立场许多.
: : (但是讨论区域依旧不在组务板, 而是wow板或是私下与BM沟通)
: : 而就算板规因而作出修正, 同样不会影响到申诉人的判例. 不然还是“开特例”
: : 开特例是很危险的, 一如申诉人的案例中被板主以板规文字规定外的永桶禁言故不服.
: : 如果现在为了申诉人的案例修正板规文字规定来降低刑度,
: : 同样会有人不满并造成治安管理上的危机与矛盾. 不溯及既往应该是常识才对.
: 回上述:
: 其实我不知道您分这几点也没标题是在回应什么论点呢?
: 您这点写的都正确,我也认同,但无法套用在本次事件上,无法多做回应。
: : 二.
: : 板规跟现实法律的立法精神是不同的.
: : 板规制定只有一个功能就是维持看板运作, 现实法律考量的层面却多得多.
: : 所以申诉人的举例只怕不完全合适.
: : 板规第四项的立法精神其实不难理解.
: : 会需要对使用者作出禁言处分表示BM认定这是妨碍看板使用的行为.
: : 针对连续作出影响看板运作的违规人加重刑度自板规订定后年余未逢质疑
: : 显示WOW板使用者认为这是一条合理的板规.
: : 至于警告不互计的原因也许申诉人可以私下请教WOW板板主详尽的为你解说
: : 路人观点为这是一项给予方便的设计, 只警告不禁言表示WOW板BM群
: : 认为该项违规是不对的, 但还不至于影响看板运作.
: : 譬如拼音文或是板友互动中冒犯程度不至于到需要禁言的不礼貌.
: : 所以拼音文给警告之后如果违规人依然故我, 这时作出禁言处分是合理的.
: : 所以低程度(BM认定)的板友间不礼貌行为如果违规人依然故我, 这时作出禁言处分也合理.
: : 但是拼音文被提醒后不再犯了, 此时不慎对于板友用词不礼貌而遭受检举, 情节不重,
: : 处以警告却得合并拼音文的警告, 对BM群来说不必如此, 所以额外开恩, 分开计罚.
: : 这应该是给予板友方便而不是BM群欠板友的才对.
: : 当违规直接严重影响到板面运作而必须给予禁言处分时,
: : 各项违规一视同仁只怕没什么问题.
: 回上述:
: 第二点您都在叙述和补充板规四的立法精神怎么理解,看法均正确,我也认同。
: 其实不用再私下请教WOW板板主详尽解说,这对有基本法学素养的应该是常识,
: 而且看了您写的内容,相信您也是法学素养不错的人。
: : 三.
: : 或许WOW板BM认为申诉人的第一项违反隐私权违规同时踩到了引战挑衅个项
: : 只是取其重论罚也不一定. 而第二次违规时没有采取应有之刑度究竟是开恩还是
: : 误计就只有st板主能够为你答复.
: : 第三点纯属猜测, 这部分申诉人倒的确可以在组务板请st板主提出意见没有问题.
: : 请了解, 月余前开恩没有按板规定罚也无人抗议所以过了就算 (申诉期早过)
: : 但这不代表月余后申诉人的再次违规BM仍须网开一面轻判.
: 回上述开恩一事:
: 会有开恩这词跑出来,纯粹是您计算稍有错误,依您举例我第二犯的37天判罚,
: 您认为正确的刑期是"依前科犯论处水桶double为60天",您把刑期的基数用
: 前项30天为准,累犯次数为一回,所以30*2=60,但这实在依法无据。
: 板规四明订的基数是‘该次’,不是‘前次’,我想对于这个您仍无正面回应,
: 那这实在无法继续讨论,如果您不认同,那底下的也别看了。
这边的解释权在现任板主身上.
仔细推敲的确是有截然不同的文字解读空间.
: 我第二犯是依板规一.b.1.计,刑期基数就是所列的7~14天,无论基数是判几天,
: 依板规四累犯一回再加倍,正确的天数应为7*2~14*2也就是14天到28天之间,
: 这都比st板主不知道按哪条算出来的30+7来的少,我只看到开思(误),何来开恩之有。
: 再重申:现行板规四定义的很清楚,水桶累犯计算里只有‘乘法’没有‘加法’,
: 基数是被判的‘该次’,不是‘前次’。
: 这些基本的算法,如果您还有疑意,妄勿在回应,您我不会有交集,只能看板主
: 或小组长有没有第三方愿出来说明。
: : 盲点在于. 如果不将板主得视情况加重刑度最多7天的权限纳入.
: : 就会出现一个第三违规人第一次违规判决禁言七日, 第二次违规纵妨碍板面行为严重
: : 板主依旧无权予以加重判罚. 比如说:
: : 一. 第一次引战挑衅违规, 禁言七日. 第二次严重引战挑衅违规, 应禁言十四日.
: : 却受限于板规模糊地带而只能判罚十四日而未得到累犯的惩罚, 这显然不合理.
: : 二. 第一次引战挑衅违规, 禁言七日. 第二次违反隐私权违规, 应禁言三十日.
: : 难道此时也只能判决禁言十四日吗?
: 回应上述:
: 文章代码(AID): #1EuX7-sz (WOW) [ptt.cc] [公告] WOW 板规暨板规建议、文章?
: 文章网址: http://www.ptt.cc/bbs/WOW/M.1323438590.A.DBD.html
: 应无盲点,
: 一. 违反以下板规,依情节轻重程度给予警告,或7~14天水桶,
: 情节重大者文章砍除并斟酌给予劣文。精华区留底
: 板规一本身的法条叙述就是给予板主针对犯这条大项的情事,得视情况加重刑度,
: 从7~14天的水桶都有。
:
: 您的两点算法怪怪的?依板规的算法就是:
: 一. 第一次已桶14天,第二次再犯板规一.b.,视为严重情事,所以依板规一最重刑
: 先预判基数是14天,又有累犯一回,照板规四规定‘该次’水桶时间再加倍,
: 所以就是:
: 14*2=28天,正确应桶28天,累犯当然比前次重,没什么不合理。
: 上面算式的基数14是绿色的"该次"14天,不是红色的前科14天。
: 二. 第一次已桶7天,第二次犯板规三.a.,由于依板规三.a.一律就是30天,所以
: 预判基数就是30天,又有累犯前科一回,照板规四就是加倍,所以就是:
: 30*2=60天,正确桶的天数就是60天,您的14天我就不知道怎么算出来的。
: 这以上算式完全是依‘现在板规怎么写,就怎么判’,您一直要拿前科被桶的天数
: 当基数,就会怎么想怎么怪。
同上, 因为存在文意解读的空间,
这边只需要wow板现任BM群说明新版板规之订定原意为何即可.
其实我并不是十分在意申诉人当禁言之天数多寡.
会发表意见理由有二:
一. 线上游戏群组组务板是难得的任何人都可以发表判决意见的看板.
二. 据我的侧面观察, st板主不是一个会挟怨报复的人. 永桶欠缺法源是事实.
这一点也许有他的原因, 又或者纯粹是搞错了.
st板主的板务发言不够会说话, 但是撇除永桶部分,
就无关案例的看板使用者而言, 这是一个中性的判决, 而且论述成理.
: 最后总结,其他后面个人想法已不是像板规的明订法条,实在真的再怎么讨论都无
: 交集,个人已经跟I兄您交手数回,您每次总是不看懂他人文章,一直爱跳针只依
: 自己的想法一直强加解释,跟您讨论总会落入无限的循环,已经讲很明的累犯计算
: 要拿"该次"当基数,您还是一直要拿"前科"天数去double,如果您还是觉得很奇怪?
: 其实一点都不奇怪,板规就是那么写的有什么办法?
: 最后您的个人观点,因为完全无交集,就依您意思不回应,不过要说一点是,
: 我一直都很舒服。(^^Y*)
其实我觉得这里头没有什么接受性, 不过并不要紧,
基本还算是意料之中的事.
如果申诉人在整个过程中并未感受到不快, 那么这是值得高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