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Induction (阿曼尼战熊)》之铭言:
: 见wow板规
: 四.多次触犯板规以及累计多篇违规文时之处理方法。
: 该使用者若非第一次触犯板规,则以以往之水桶次数加倍其该次之水桶时间,一回
: 水桶公告即加倍一次,二回水桶之公告则为四倍该次之水桶时间。同理,公告三回
: 之水桶,则为八倍。除了三.b取消永久水桶之规范。
: 凡所有违反一、二、三大项达警告者,2次警告及并入该项1次水桶。
: 所有一、二、三大项底下之警告各为独立关系,无法跨项合并成水桶
: 请留意上色部分.
: 1. 违犯板规处过水桶者视为前科犯.
: 2. 各项警告为独立关系.
: 所以不同项违规的 "水桶" 依前科犯double处置没有问题.
: 而各细项独立计算者仅针对警告处置一项惩罚内容, 水桶不在此限.
: 这部分如理解错误再请WOW板BM作出正确解释.
我想大家的逻辑和法学素养似乎不够,在此再详细说明之:
一、法律是生硬的,但不是死的:
法律是活的原因在于判决时除了直接看法条所述,在审时尚可参考先前判例、
普世价值观、社会伦理、风俗民情、情节轻重,犯后态度、比例原则等。
它是活的、可以救的、如有不适尚可再议和修法,并非死鱼一只,不会活动。
就像当红的酒驾情事,惹来众怒可修法加重刑责。
而生硬的地方在于商议讨论到最后仍需依当时法条判之,不可旧例新罚,
所以先前的酒驾肇逃,大家不爽归不爽,也无法处以今日极刑;
同样亦不能新例旧罚,如同我累犯三次,不能照旧法永桶。
在这样的前题下,先来讨论一下WOW板规历来的变化,和当时的思维及时空背景:
除了违反著作权文、和张爸、广告文视为情节重大一律永桶,其他永桶法条的改变,
可以让我们对本案多一些思考。
于greydust前板主在任时,旧制有:"被水桶者,初犯一周,再犯加倍,三犯永久。"
现今的新制已取消永桶,累犯加重制度见于板规四,但原则仍是倍数制,以2的倍数
(次方)加重处理。
于WOW板精华区留有部份关于永桶条文变更的讨论,如有兴趣请自行移驾参看。
细究其意不外乎是考量情节轻重与否和依比例原则判刑。
上述两点尚可见于现今板规之细节,如板规四所述:
四.多次触犯板规以及累计多篇违规文时之处理方法。
该使用者若非第一次触犯板规,则以以往之水桶次数加倍其该次之水桶时间,一回
水桶公告即加倍一次,二回水桶之公告则为四倍该次之水桶时间。同理,公告三回
之水桶,则为八倍。除了三.b取消永久水桶之规范。
凡所有违反一、二、三大项达警告者,2次警告及并入该项1次水桶。
所有一、二、三大项底下之警告各为独立关系,无法跨项合并成水桶
我先前已知这条内的警告和水桶不同,但想要请板主说明的重点,不是在这个
简单的争议,而是前述藏于细节的情节轻重和比例原则问题。
板规要订三大项底下警告各为独立关系,理由是因为三大项各为情节迥异,
互不相似,于判定警告是否为累犯时不可等同视之,这尚可印証于三大规的
水桶刑期均不相同。
其中板规二最轻:最多7天,板规一次之:最多14天,
板规三最重:无警告,一律30天。
而各大项下之小项,因情节相似,可以累犯处计。
直接举例,如毁谤罪和杀人罪,先不论犯后态度等其他考量:
同样是杀人案,仅杀一人的初犯,和连续杀人魔的累犯,所处的刑度就不同。
而再论杀人案,同是杀一人的初犯,有毁谤前科和无前科所处的刑度则相同。
所考量的就是情节问题,和杀人无关的毁谤不能掺在一起看。
至此,有争议的是"仅明订各大项警告为独立,那如果犯案情节轻重刑度是水桶呢?"
这才是要板主说明之处。
同是犯案,警告可依这些原则,水桶不行?
如果在此还是持续强调法条就是只明写警告没有水桶,那就如同
我像杀人犯关了30年出来,后来初犯了毁谤,别人都被一视同仁科以罚金,
我就被依有杀人前科判37年再加重成88年和无期徒刑一样荒谬。
法官的存在就是要依"情"、"理"对有争议时的"法"做释疑,法律常有漏洞,
但也有法官释疑机制,法官不出来讲话还要巿井小民出来帮你上课吗?
反正地方法官不理,就上诉之高等法院。
二、刑度天数计算之逻辑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