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诉] P&D版 jschenlemn版主 判决标准不一

楼主: jschenlemn (sinra)   2015-05-20 12:04:37
小组长您好,对申诉人提出之质疑作以下回复
1. 攻击的言论千百万种,然而严重与伤害程度却有分别
若予以相同的处置,则陷于僵化之囹圄。试问这样对板友难道更有保障?
虽superLM推文确实对事件,对板友有所批评。然而他所使用之措辞,我认为并未
过分逾越公序良俗,或是造成严重对立引起多人反感。
像是申诉人所列之“很激动”,“你下次就出来选 不要一直找版主毛病”
“开分身”都尚属于合理评论,或是状态的描述。
也因此我才会判决“superLM使用之词汇并未达引战标准”
虽然申诉人感到反感不悦。然而,主观之反感属被攻击他方之“感觉”,
若仅依此主观价值判断即予当事人处罚,未免过当。
2. 再者,superLM推文“我劝CO还是赶快上诉吧 不要开分身在那边推文很难看”
其中superLM推文“我劝CO”,因此很明确的‘该段话是对CO所说,并不是指申诉人’
由此也可认定superLM并非针对特定群体攻击,而是针对特定个人表示意见
因此若真要提出人身攻击检举,应由CO为之,本案申诉人不适格。
3. 群体攻击之当事人认定上较为宽松,因此违规行为之判定应较为严格
因为每个人个人价值观或是社会经验的不同,对于攻击的认定上也有差异
所以应以较高的标准看待,以减少认定上歧见产生。
申诉人自认为推文所称指之分身,又引用版规禁开分身之认定自己名誉受损
然而,该段话明显是对CO所说,申诉人认定superLM所指分身为自己,此已有讨论的
空间。而后又引用版规来自我认定遭到名誉损害,实有过度引申之疑虑
关于上述
请参考之前的判决 #1L1xhJw1 (PuzzleDragon)
与后来的重新审议 #1L1_crSu (PuzzleDragon)
当时就像我之前在检举区所说 (当时我还不是版主)
→ jschenlemn: 所以问题还是在于1.指向性模糊 2.攻击性不强 03/17 20:46
→ jschenlemn: 指向性强,只要当事人不舒服就可以判罚 03/17 20:47
→ jschenlemn: 攻击性高,就算不是明确族群也可以以引战论 03/17 20:47
→ jschenlemn: 但今天两者都欠缺还要判罚就会像这样这么多人反弹 03/17 20:48
当初该名板友说“这个板很有病XD”,被判罚引战后,引起大量版友异议
相比申诉人本案,指称对象的明确性,与词汇使用之严重性都比之前判例更为微弱
换句话说,也就是指向性与攻击性都不如之前的判决
却要判定引战的话,实为倒行逆施不妥之举
3. 申诉人所提过往两个判例。1. caca5566 (#1LFWd0L3)
2. TinyMaster (#1LBdFSUs)
批评他人脑袋变傻,不但是强烈的攻击更是不实的指控
其严重程度并非本案所能比拟
若“很激动”,“下次出来选”,“找毛病”跟“脑袋变傻”用同样的处置,
并非明确之举。诚如我第一点所述,这样对板友反倒更没有保障
而第二个案例中,申诉人忽略了,在TinyMaster跟Gravity113争论前
原文已经有雪华前板主的警告,之后才有重力跟台泥的争论。
#1LBJO-MP
→ kirakishou: 请不要再继续影射 或是 挑衅 否则将依版规处份 04/15 14:50
→ kirakishou: 版
作者: ice0514 (五子)   2015-05-20 22:55:00
至此,申诉方有无需再答辩之内容?
楼主: jschenlemn (sinra)   2015-05-21 11:37:00
基本上申诉人最新所提之论点于此篇都有说明若小组长对于本案例尚有疑义,那么我再来发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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