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诉] DC_SALE多篇文章违反消保法

楼主: LoLoLuan (若无其事)   2013-05-09 02:59:26
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企业经营者:指以设计、生产、制造、
输入、经销商品或提供服务为营业者。”凡是以提供商品或服务为营业的业者,不论其是
否为公司、团体或个人,只要是“营业”之人,均为企业经营者。此外,依据消费者保护
法施行细则第二条之规定:“消费者保护法第二条第二款所称营业,不以营利为目的者为
限。”
然而,消费者保护法并未进一针对上述条文中所谓 “ 营业 ” 的定义,做具体的规范,
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曾以台八十八消保法字第○○五一四号函释,说明若卖方营业行
为只是偶一为之,尚不构成企业经营者。
根据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的函释,偶一为之者不受消费者保护法约束,
没有七天鉴赏期的问题。
关于偶一为之的定义,这并非本组所能定义也非PTT站规所能定义,端看个案情况
并由中华民国法院判决而定。
至于拍卖平台连带责任问题,根据
[消保会86 年 5 月 29日消保法字第 00648 号书函]所言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及广告
网站经营者,系利用电脑或其他方法等方式,作为提供刊登广告之媒介,
使不特定多数人得以知悉该广告之内容,且系以之为经常业务者,似应认
系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之媒体经营者。惟其是否应与广告之企业经营者负
连带赔偿责任问题,则须再就其是否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条之要件以为判断”
这里也属个案问题,不是本组甚至是PTT站规所能定义。
PTT上的拍卖平台与奇摩、露天性质有所不同,会员资格与刊登条款也大相迳庭
,是否符合上面所称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及广告网站经营者这难以定义,亦非
我所能定义。
DC_SALE板有申诉与黑名单机制,板主自能遵循机制约束使用者,至于中华民国法律
问题,这部分只有法官能回答。
综以上各点原因 本案不予受理
LoLoLuan
作者: NewCops (新警察)   2013-05-09 03:23:00
烂死了,你这个是个人见解还是问过消保官或是警察机关?说真的你的判决真的都很烂,可不可以自请下台?本案群组长都说会去问了结果你自己弄了个自己见解出来,真的很无言,看来我只好上诉群组了,别搞到最好我按程序罢免版主,顺便向站方申诉版主.小组的处理失当!!!太生气了!你要不要看一下行政院的函释?http://ppt.cc/m~4N而且我申诉的那些人根本也不是偶一为之,是常PO的业者真的状况外...超无言的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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