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进入反垄断强监管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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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文内容:
2020年11月27日,中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3次委务会
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批准,自2021年1月18日起施行。
中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简称《安审办法》是由国家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
制,工作机制办公室设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承担外商投
资安全审查的日常工作。
《安审办法》以《外商投资法》《国家安全法》为主要法律依据,对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
度作出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安审办法》针对投资军工、军工配套等关系国防安全的领
域,以及在军事设施和军工设施周边地域投资进行安全审查。此外,投资关系国家安全的
重要农产品、能源和资源、装备制造、基础设施、运输服务、文化产品与服务、资讯技术
和网络产品与服务、金融服务、关键技术,以及其他重要领域,并取得所投资企业实际控
制权的外商投资案,也必须接受安全审查。该办法还提到,香港、澳门、台湾投资者进行
投资,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也参照这项办法规定执行。
《安审办法》具体来看,有6大方面:
一是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机构。国家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牵头,承担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的日常工作。
二是外商投资安全审查范围。对下列范围内的外商投资开展安全审查:投资军工、军工配
套等关系国防安全的领域,投资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大装备
制造、重要基础设施等领域。
三是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申报机制。外国投资者或者境内相关当事人应在实施投资前主动申
报属于审查范围的投资。对于应报未报的外商投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办公室有
权要求限期申报。
四是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程序和时限。安全审查分为三个阶段,分为初步审查、一般审查和
特别审查。
五是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决定执行。对于通过安全审查的,可实施投资;对于附条件通过审
查的,应当按照附加条件实施投资;对于禁止投资的,不得实施投资。
六是违规惩戒。对于拒不申报、弄虚作假、不执行附加条件等违规行为,可责令当事人限
期处分股权或者资产,亦可将其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中国有关
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安审办法》除因应美国对中国企业严格管制外,同时也因应中国推动“双循环”新发展
格局对资本市场提出新的更高要求,需要资本市场更好发挥将储蓄转化为资本的能力,并
提高资本配置效率、促进创新能力等。包含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规范发展债券市
场、加强资本市场科技建设与不断提高监管水准等。
3.心得/评论:
因应美国对于中国企业的多项限制,中国通过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针对外商投资国防
及其他关键技术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