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日商入股乐升破局 3独董陈文茜、李永萍、

楼主: douglasjs (帅到吐)   2016-08-25 12:02:20
不知道为何这档的收购谣言特别多
从一开始到现在没有停过
现在更是变本加厉
笑破我的大牙
应卖人大部分应该都是一两张的吧
利用散户心理大肆放未证实谣言
来操作股价
大家看看今天乐升股价是涨是跌
搭配今天的谣言连发
金管会连个屁都不放,调查局要不要介入一下啊?
补充法规:
刑法:
(二)公开收购人未经公告而为公开收购、违反强制公开收购(应以公开收购方式
为之而未遵守者)、金管会命令公开收购人变更公开收购申报事项,并重行
申报及公告,而公开收购人未遵守者、公开收购人未于收购期间完成预定收
~~~~~~~~~~~~~~~~~~~~~~~~~~~~~~~
购数量或经金管会核准停止公开收购之进行者,未有正当理由并经金管会核
准者, 1 年内就同一被收购公司进行公开收购,依证券交易法第 175 条规
定处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新台币 180 万元以下罚金。
行政责任:
(四)公开收购人应以同一收购条件为公开收购,或违法作公开收购条件之变更
者。
(五)公开收购人及其关系人自申报并公告之日起至公开收购期间届满日止,于集
中交易市场、证券商营业处所、其他任何场所或以其他方式,购买同种类之
公开发行公司有价证券。
(六)公开收购人进行公开收购后未经金管会核准者停止公开收购之进行者。
(七)违反“公开收购公开发行公司有价证券管理办法”及“公开收购说明书应行
记载事项准则”有关收购有价证券之范围、条件、期间、关系人及申报公告
事项之规定者。
民事:
(一)违反应以同一收购条件公开收购者,依证券交易法第 43 条之 2 第 2 项规
定,公开收购人应于最高收购价格与对应卖人公开收购价格之差额乘以应募
股数之限额内,对应卖人负损害赔偿责任。
不是无法可罚好吗?
作者: endlesswaltz (This is 18% !!!)   2016-08-25 12:46:00
放心 吉人自有天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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