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一例一休对软件业之影响

楼主: GameHeven (Mark Williams)   2016-10-07 09:36:46
现行台湾劳基法,唯一的“合法”责任制只有84-1条。
你去翻一下条文就知道了,84-1成立的条件超级严苛。
劳/资/市政府,三方都要“书面”同意。
是,你没看错
口头同意不算,法条写明要书面同意。
假设劳工真的签了名,公司还要送件到市政府,等市政府盖章。
现实中的玩法是录取合约请劳工同意84-1条,且录取合约写明上班时间。
不签名就不录取。
如果录取合约不写上班时间,只写一个84-1,到法院可能会被法官打枪。
因为法条是写上班时间由“劳资另行约定”,结果合约拿出来,居然没写上班时间。
会变成劳资各说各话。劳工可以坚持我一天上班10小时,公司强迫我上班11小时。
类似这样
若公司要更改上班时间,就是要重新签合约,重新送件市政府。流程重跑一次。
实务上台湾软件业,会这么“精通法律”的公司有多少?根本趋近于零。
很多智障公司以为加上责任制三个字,劳工签名,公司就赢了。
再来是软件业薪水在台湾还算可以,合约上面有84-1,高手会去吗?
若84-1真的成立,并不是给你10元,就可以叫你加班100小时。
84-1只是让公司挪动上班时间。例如说连续上班20天,放假5天。
每天上班12小时,做三天放假三天。类似这样。
加班100小时,就是要给100小时的钱。
现在台湾会真的把84-1流程乖乖跑完的。大概就是保全业,电子厂作业员。
台湾法律对劳工的保障还算可以,上法院99%都是劳工赢。
劳工的困境是无力负担诉讼费用,无力负担跑法院时间损失。所以不去告而已。
如果你本钱够,愿意告,其实你已经赢了。
作者: bill42362 (酒池肉林夜夜生科)   2016-10-07 10:27:00
作者: ripple0129 (perry tsai)   2016-10-07 10:29:00
这我一定吉
作者: gpctv (gpctv)   2016-10-07 10:43:00
原来还要市府书面同意,这个还真的不懂,假设公司都跟市府定期要书面他们盖好的同意书再叫员工签,这有可能吗?
作者: bill42362 (酒池肉林夜夜生科)   2016-10-07 10:48:00
这样你可以告市府了吧 @@"
作者: IBIZA (温一壶月光作酒)   2016-10-07 10:49:00
有一个地方不对, 84-1不只是挪动时间而已84-1规定不受第30条限制, 也就是说公司跟劳工可另行约定工时, 不必遵守第30条“劳工正常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不得超过四十小时”的规定事实上在台北市劳工局的84-1说明网页上就举了一个劳资双方另行约定, 正常工时为每日12小时, 每月24日的例子84-1条要成立没有很严苛, 保全业通常都会去核备敝公司我问过人事主管, 他说有核备
作者: pttworld (批踢踢世界)   2016-10-07 12:02:00
台湾软件业公司数量少,专职法务又更少。
作者: bndan (seed)   2016-10-07 12:57:00
软件业公司少(X) 行业总营利相对低(O)...包案公司林立阿= =
作者: gpctv (gpctv)   2016-10-07 13:02:00
所以还是有模糊地带,对吧?!
作者: Ekmund (是一只小叔)   2016-10-07 14:36:00
所以照I大的讲法 只要核备过 符合84-1基本上不会有工时上线的问题? 那这样任何形式的责任制都有很大的解释空间...限*
作者: IBIZA (温一壶月光作酒)   2016-10-07 15:01:00
Ekmund 劳基法没有规定84-1的工时, 但劳委会跟县市政府会有审核标准, 不过这标准....以标准最高的保全来讲, 劳委会的工时指引是这样写的保全业之一般保全人员每月正常工时上限为 240 小时,每月延长工时上限为 48 小时,每月总工时上限为 288 小时但实际上, 有保全公司提出314跟324小时的工时, 也过了其实正常工时240小时 上限288就已经够多了 但324还是会过
作者: femlro (母猪教谋神异端审问官1.5)   2016-10-07 15:09:00
实际上确实是有核备过就可以了但有的公司都是用嘴巴跟员工说他有核备叫他文件拿出来他拿不出来
作者: Ekmund (是一只小叔)   2016-10-07 15:21:00
谢谢...了解了 这数字都过真是...
作者: dali17dali17   2016-10-08 00: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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