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台湾劳基法,唯一的“合法”责任制只有84-1条。
你去翻一下条文就知道了,84-1成立的条件超级严苛。
劳/资/市政府,三方都要“书面”同意。
是,你没看错
口头同意不算,法条写明要书面同意。
假设劳工真的签了名,公司还要送件到市政府,等市政府盖章。
现实中的玩法是录取合约请劳工同意84-1条,且录取合约写明上班时间。
不签名就不录取。
如果录取合约不写上班时间,只写一个84-1,到法院可能会被法官打枪。
因为法条是写上班时间由“劳资另行约定”,结果合约拿出来,居然没写上班时间。
会变成劳资各说各话。劳工可以坚持我一天上班10小时,公司强迫我上班11小时。
类似这样
若公司要更改上班时间,就是要重新签合约,重新送件市政府。流程重跑一次。
实务上台湾软件业,会这么“精通法律”的公司有多少?根本趋近于零。
很多智障公司以为加上责任制三个字,劳工签名,公司就赢了。
再来是软件业薪水在台湾还算可以,合约上面有84-1,高手会去吗?
若84-1真的成立,并不是给你10元,就可以叫你加班100小时。
84-1只是让公司挪动上班时间。例如说连续上班20天,放假5天。
每天上班12小时,做三天放假三天。类似这样。
加班100小时,就是要给100小时的钱。
现在台湾会真的把84-1流程乖乖跑完的。大概就是保全业,电子厂作业员。
台湾法律对劳工的保障还算可以,上法院99%都是劳工赢。
劳工的困境是无力负担诉讼费用,无力负担跑法院时间损失。所以不去告而已。
如果你本钱够,愿意告,其实你已经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