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积欠薪资、高薪低报事件录(连载中)

楼主: sf820624 (SF)   2024-07-03 23:11:56
※ 引述《sf820624 (艾氏)》之铭言:
: “提醒”
: 1.以下文长请注意
: 2.有太多劳资不平等之事每日上演,身为版主也不幸遇到于是决定公开让各位做个借镜
: 3.本文虽未透露资方身份,于判决事实未明前,请记者及其他论坛勿转载
: “劳动事实”
: 公司名称:在诉讼完结判决书出来前先不予公布,为国内上市柜传产企业
: 注:以下非真实数字,为求阅读方便不要有过多尾数,仅以较易计算之接近薪资描述
: 本人于2022’Q4任职于国内某上市柜传产企业,因谈定较好之Offer,签订一纸为期三年
原文冗长43
推 RDA: 看完你的资料,我觉得有些地方有争议,有些地方毫无疑问;譬05/08 21:14
→ RDA: 如投保调整的时点,至少半年这件事并不是一定要在2/8月调整05/08 21:14
→ RDA: ;你该攻防的应该是保障100万年薪,就用100万/12做为月投保05/08 21:14
→ RDA: 级距,一次大笔奖金的做法我就问二代健保与代扣所得双方都有05/08 21:14
→ RDA: 依法缴纳吗?05/08 21:14
关于这点有公文去函劳保局新纳保组,解释如下
1.投保覈实与调整,被保险人之薪资
-如在当年2月至7月调整时,死线是8月通知劳保局但不强制于8月
-如在当年8月至次年1月调整时,死线是次年2月通知劳保局但不强制于2月
简单来说只要劳工工资变动导致投保级距变动,死线前调整1次就难谓非法
跟劳保局的人聊完之后,这个就是现行法令的漏洞
因为至少六个月调一次,但每次调整只计算往前平均三个月
只要雇主在预计调整时间前三个月发放一笔足以“改变投保级距的”小工资
雇主调整投保级距并申报后,即完成义务,即使后三个月再发放大笔的工资也无非法
例:雇主习惯于5月/11月进行劳工投保薪资覈实,如变动就调整
只要善用手法在计算不到平均薪资的5、6、7月或11、12、1月
发放任意工资使投保级距调整并申报后就没事了
这是现有法令的不足之处,曾有雇主被开罚经诉愿后,判撤销行政裁罚
但,前提是雇主死线前至少要调整一次,才难谓非法

2. 劳动法庭调解庭分享
开完调解庭了,由一位法官及两位调解委员组成
调解终究是调解,虽说一定失败的多半是浪费时间
但也可以看法官当下心证和解释,之后补资料加强论述较有利

根据前文主要就四点争论
2-1. 保障年薪差额发放时间约定是否合理
2-2. 保障年薪是否含绩效奖金之认定
2-3. 是否有高薪低报、少报退休金之问题
2-4. 离职后超过三个月仍持续未给薪
2-1与2-2就交由之后判决而定,这边先不赘述
2-3则回到劳保局的解释,仍须就判决而定
只是对造律师来了三位,从头到尾对于保障年薪全是工资解释出尔反尔
前面说保障年薪全是工资,法官问那退休金部分怎么没提拨?
后面又改口说保障年薪是工资+奖金,所以不全然是工资
总之乱七八糟被电,我都不懂不准备好就来开庭是怎样
这段期间我跟我的律师都没说话,静静看他们与法官答辩
然后公司派来的人资脸有够黑,因为人资曾跟我解释全是工资
但调解庭当下对造律师的解释又不一样了,呵
https://i.imgur.com/qkQYqC1.jpeg
结论就是对造律师持续声称没有高薪低报问题
一切按造劳保局规定合情合理合法,谢谢指教
2-4.
2023和2024的保障年薪差额离职都三个月了还没领到
其他奖金有争议先不论,约定好的数字总可以先给吧?
这部分对造人资与律师直接表明,对就是还欠年薪工资差额
但是不好意思只有2023有欠,2024年没有欠喔
因为是劳工旷职,合约有写归咎于劳工所以不用给2024年
所以2023年保障年薪是工资,2024年保障年薪又不是工资了
十分有趣
正常来说工资就是结算到离职日按比例给付
这边还有归责于劳工就不用给的也是第一次听到
法官眉头皱了一下一脸狐疑,即便如此他们承认尚未给付2023年工资差额
但欠就欠,还是没有要马上给的意思喔
“劳基法施行细则第九条:依本法终止劳动契约时,雇主应即结清工资给付劳工。”
资方继续无视这条,要说双方合约针对保障年薪工资差额另有约定给付者不在此限
但会上法院就是“双方针对另有约定认知不同”
既然原始约定如此模糊且无理,这约定是否有效就看之后怎么判了
不然另有约定不就叠buff完全不受劳基法管辖

对造律师过程中有提出和解方案
方案就是只单纯给我2023年的工资差额就要和解
??????
有人来和解的条件是给最低限度,还少给2024的工资吗?
这个想和解的意愿跟中共主张没有武力犯台意愿一样
反正这调解庭就这样相当耗费时间的结束
因为法官跟调解委员一直询问要不要和解,要我算金额
我就说不用算,算出来比对造愿意和解金额高就空集合
但还是一直一直一直问我的和解条件是什么?
我就说很简单,除了钱到位之外开立非志愿离职证明书
上面写资方有延迟发薪跟高薪低报的情事证明资方违法
想当然尔对造当然说不要,坚持没有高薪低报
不要就算了,就让审判继续下去
哦对了,调解庭的调解委员还帮腔说
“拿到钱对你也好,对你找下一份工作也好不是吗?”
“你还年轻,要向未来看。”
哈囉?拿回该拿的钱叫做理所当然
更何况有没有和解跟下一份工作有个毛关系?
反正懒得废话太多,真的是不要乱偷渡概念,法庭上的素质令人堪忧

隔一两周请我的律师问对造律师要不要和解?
不和解我就要走行政检举程序了喔
对造律师:不可能高于当初的数字和解,要检举就依法为之即可
https://i.imgur.com/jjJEjox.png
好!
to be continued
作者: RDA (我累了)   2023-05-08 21:14:00
看完你的资料,我觉得有些地方有争议,有些地方毫无疑问;譬如投保调整的时点,至少半年这件事并不是一定要在2/8月调整;你该攻防的应该是保障100万年薪,就用100万/12做为月投保级距,一次大笔奖金的做法我就问二代健保与代扣所得双方都有依法缴纳吗?
作者: herro760920 (小希)   2024-07-04 08:07:00
有跟政府在这方面打过交道就知道,劳资不平等很大一部分就是调解委员和法官太偏资方,劳动部相关承办也是,那群公务员就是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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