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f820624 (艾氏)》之铭言:
: “提醒”
: 1.以下文长请注意
: 2.有太多劳资不平等之事每日上演,身为版主也不幸遇到于是决定公开让各位做个借镜
: 3.本文虽未透露资方身份,于判决事实未明前,请记者及其他论坛勿转载
: “劳动事实”
: 公司名称:在诉讼完结判决书出来前先不予公布,为国内上市柜传产企业
: 注:以下非真实数字,为求阅读方便不要有过多尾数,仅以较易计算之接近薪资描述
: 本人于2022’Q4任职于国内某上市柜传产企业,因谈定较好之Offer,签订一纸为期三年
原文冗长43
推 RDA: 看完你的资料,我觉得有些地方有争议,有些地方毫无疑问;譬05/08 21:14
→ RDA: 如投保调整的时点,至少半年这件事并不是一定要在2/8月调整05/08 21:14
→ RDA: ;你该攻防的应该是保障100万年薪,就用100万/12做为月投保05/08 21:14
→ RDA: 级距,一次大笔奖金的做法我就问二代健保与代扣所得双方都有05/08 21:14
→ RDA: 依法缴纳吗?05/08 21:14
关于这点有公文去函劳保局新纳保组,解释如下
1.投保覈实与调整,被保险人之薪资
-如在当年2月至7月调整时,死线是8月通知劳保局但不强制于8月
-如在当年8月至次年1月调整时,死线是次年2月通知劳保局但不强制于2月
简单来说只要劳工工资变动导致投保级距变动,死线前调整1次就难谓非法
跟劳保局的人聊完之后,这个就是现行法令的漏洞
因为至少六个月调一次,但每次调整只计算往前平均三个月
只要雇主在预计调整时间前三个月发放一笔足以“改变投保级距的”小工资
雇主调整投保级距并申报后,即完成义务,即使后三个月再发放大笔的工资也无非法
例:雇主习惯于5月/11月进行劳工投保薪资覈实,如变动就调整
只要善用手法在计算不到平均薪资的5、6、7月或11、12、1月
发放任意工资使投保级距调整并申报后就没事了
这是现有法令的不足之处,曾有雇主被开罚经诉愿后,判撤销行政裁罚
但,前提是雇主死线前至少要调整一次,才难谓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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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劳动法庭调解庭分享
开完调解庭了,由一位法官及两位调解委员组成
调解终究是调解,虽说一定失败的多半是浪费时间
但也可以看法官当下心证和解释,之后补资料加强论述较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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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前文主要就四点争论
2-1. 保障年薪差额发放时间约定是否合理
2-2. 保障年薪是否含绩效奖金之认定
2-3. 是否有高薪低报、少报退休金之问题
2-4. 离职后超过三个月仍持续未给薪
2-1与2-2就交由之后判决而定,这边先不赘述
2-3则回到劳保局的解释,仍须就判决而定
只是对造律师来了三位,从头到尾对于保障年薪全是工资解释出尔反尔
前面说保障年薪全是工资,法官问那退休金部分怎么没提拨?
后面又改口说保障年薪是工资+奖金,所以不全然是工资
总之乱七八糟被电,我都不懂不准备好就来开庭是怎样
这段期间我跟我的律师都没说话,静静看他们与法官答辩
然后公司派来的人资脸有够黑,因为人资曾跟我解释全是工资
但调解庭当下对造律师的解释又不一样了,呵
https://i.imgur.com/qkQYqC1.jpeg
结论就是对造律师持续声称没有高薪低报问题
一切按造劳保局规定合情合理合法,谢谢指教
2-4.
2023和2024的保障年薪差额离职都三个月了还没领到
其他奖金有争议先不论,约定好的数字总可以先给吧?
这部分对造人资与律师直接表明,对就是还欠年薪工资差额
但是不好意思只有2023有欠,2024年没有欠喔
因为是劳工旷职,合约有写归咎于劳工所以不用给2024年
所以2023年保障年薪是工资,2024年保障年薪又不是工资了
十分有趣
正常来说工资就是结算到离职日按比例给付
这边还有归责于劳工就不用给的也是第一次听到
法官眉头皱了一下一脸狐疑,即便如此他们承认尚未给付2023年工资差额
但欠就欠,还是没有要马上给的意思喔
“劳基法施行细则第九条:依本法终止劳动契约时,雇主应即结清工资给付劳工。”
资方继续无视这条,要说双方合约针对保障年薪工资差额另有约定给付者不在此限
但会上法院就是“双方针对另有约定认知不同”
既然原始约定如此模糊且无理,这约定是否有效就看之后怎么判了
不然另有约定不就叠buff完全不受劳基法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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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造律师过程中有提出和解方案
方案就是只单纯给我2023年的工资差额就要和解
??????
有人来和解的条件是给最低限度,还少给2024的工资吗?
这个想和解的意愿跟中共主张没有武力犯台意愿一样
反正这调解庭就这样相当耗费时间的结束
因为法官跟调解委员一直询问要不要和解,要我算金额
我就说不用算,算出来比对造愿意和解金额高就空集合
但还是一直一直一直问我的和解条件是什么?
我就说很简单,除了钱到位之外开立非志愿离职证明书
上面写资方有延迟发薪跟高薪低报的情事证明资方违法
想当然尔对造当然说不要,坚持没有高薪低报
不要就算了,就让审判继续下去
哦对了,调解庭的调解委员还帮腔说
“拿到钱对你也好,对你找下一份工作也好不是吗?”
“你还年轻,要向未来看。”
哈囉?拿回该拿的钱叫做理所当然
更何况有没有和解跟下一份工作有个毛关系?
反正懒得废话太多,真的是不要乱偷渡概念,法庭上的素质令人堪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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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一两周请我的律师问对造律师要不要和解?
不和解我就要走行政检举程序了喔
对造律师:不可能高于当初的数字和解,要检举就依法为之即可
https://i.imgur.com/jjJEjox.png
好!
to be continu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