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劳保局的QA
1. 生育给付的请领资格及给付标准各如何?
请领资格:
(1)女性被保险人参加保险满280日后分娩者。
(2)女性被保险人参加保险满181日后早产者(所谓早产系指胎儿产出时妊娠周数20周以上(含140天)但未满37周(不含259天)。如妊娠周数不明确时,可采胎儿产出时体重超过500公克但未满2,500公克为判断标准)。
(3)女性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怀孕,且符合(1)或(2)规定之参加保险日数,于保险效力停止后一年内因同一怀孕事故而分娩或早产者。
给付标准:
(1)按被保险人分娩或早产当月(退保后生产者为退保当月)起,前6个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资一次给与生育给付60日。
(2)双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给。
— 当中特别强调“女性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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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劳工保险条例
第 二 节 生育给付
第 31 条
被保险人合于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请领生育给付:
一、参加保险满二百八十日后分娩者。
二、参加保险满一百八十一日后早产者。
三、参加保险满八十四日后流产者。
被保险人之配偶分娩、早产或流产者,比照前项规定办理。
第 32 条
生育给付标准,依下列各款办理:
一、被保险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产者,按被保险人平均月投保薪资一次给与分娩费三十日,流产者减半给付。
二、被保险人分娩或早产者,除给与分娩费外,并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资一次给与生育补助费六十日。
三、分娩或早产为双生以上者,分娩费及生育补助费比例增给。
— 当中提及 “被保险人或其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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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
我老婆超过一年以上没有劳保
那我有办法申请生育给付吗?
打电话过去一开始说只有女性被保险人才有资格,
但我提到被保险人或其配偶后;
得到:这我不清楚耶,要我自己去问问……
所以? 我该找律师解释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