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上文,终止劳动契约后直接依照失业补助给付办法办理失业申请
有关失业给付申请办法就不再赘述,但申请中遇到的问题也可让大家酌参
“申请前提”
就业保险法:
-第11条
1. 失业给付:被保险人于非自愿离职办理退保当日前三年内,保险年资合计满一年以上
,具有工作能力及继续工作意愿,向公立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自求职登记之日起
十四日内仍无法推介就业或安排职业训练。
2. 本法所称非自愿离职,指被保险人因投保单位关厂、迁厂、休业、解散、破产宣告离
职;或因劳动基准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但书、第十四条及第二十条规定各款情事之一离
职。
-第23条
1. 申请人与原雇主间因离职事由发生劳资争议者,仍得请领失业给付。
2. 前项争议结果,确定申请人不符失业给付请领规定时,应于确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
已领之失业给付返还。届期未返还者,依法移送强制执行。
就业保险法施行细则:
-第19-3条
被保险人因离职事由发生劳资争议,依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请领失业给付者,应检
附下列文件之一:
1. 劳资争议调解经受理之证明文件影本。
2. 劳资争议仲裁经受理之证明文件影本。
3. 因劳资争议提起诉讼之相关资料影本。
“申请经过”
-2024’ 三月底
申请当下民事诉讼起诉状仍在撰写,因此没有完整的起诉状并附有地方法院收发章并不符
合第三点文件劳资争议诉讼资料之定义。
拿着前文所述的劳资调解争议纪录前往申请,于地方就业服务站柜台填妥资料送出后,被
告知劳资争议调解纪录没有“离职事由”因此驳回申请。转而询问地方就业服务站督导以
及负责失业给付之劳动部劳动力发展署地方分署业务窗口,皆告知没有在劳资调解争议纪
录看到有离职事由所以婉拒。我有提出终止劳动契约的存证信函,里面表示与劳资争议调
解纪录为同一事件,主张劳基法第十四条终止劳动契约,这就是离职事由了。
-2024’四月初
尔后正式收到驳回失业补助申请公文,再次致电给劳动部劳动力发展署地方分属窗口询问
,窗口说存证信函非正式申请文件,不接受也不具参考价值。该窗口表明就是要在劳资争
议调解有讲清楚若雇主持续违法等情事,我将主张终止劳动契约。我随即表明我是在职中
的身份去参与劳资争议调解,在职中调解以和为贵常理上求的是双方达成共识,没人会在
在职中调解直接呛明要终止劳动契约直接离职,这太不符合常理逻辑。
同时根据就业保险法第19-3条规定,我的确提出了劳资争议证明文件影本,上面没有说明
一定要有离职事由的记载,同时第23条也说明若争议结果不符,劳工将返还失业补助,就
保法于此并无任何亏损。我已离职失业已是既定事实,有劳资争议也是事实,提出相对应
文件也是事实,却被驳回申请。
窗口告知引用的是110年10月26日劳动保1字第1100140739号函释“就业保险法第11条规定
,失业给付以非自愿离职为要件,同法第23条系针对劳工与雇主就离职事由是否属非自愿
离职而发生争议时,于争议未果前,先行保障失业给付请领权益之例外规定”,关于这点
并没有写在就业保险法申请条件里面,且争议未果前先行保障失业给付请领权益也并未发
生。失业给付初衷为保障劳工,但这个案例上我完全无法受惠。
我告知窗口我已经在离职前做好准备且找好律师,过程中整理资料、等待法院回执都需要
时间,即便我提前办理直到离职后一个月都还没有此资料,这段期间对一般劳工就是没办
法申请补助不也是损失吗?窗口没有回答太多资料,只告诉我可以再次申请劳资争议调解
,有申请书他们就能办理。我告知我都要诉讼了再申请有什么意义?这太有违常理,实在
莫名其妙。
-2024’四月中
根据驳回申请公文填写诉愿状,主文递交劳动部劳动力发展署并副本抄送地方分署,主张
申请人根据就保法第19-3条文件申请却遭驳回,我虽可待民事起诉状法院收件后之回执申
请,但中间时间等待已造成劳工之损失,对于失业给付请领与后续的提前就业奖励会有权
益侵害。
-2024’四月底
终于拿到法院盖章的起诉状,再跑一次就业服务站申请失业给付,此时距离前次申请已超
过一个月。
-2025’五月初
收到诉愿回函,并非由劳动部劳动力发展署本署回函解释,一样由地方分署用同样的理由
说明诉愿应为无理由,驳回诉愿。同时告知已收到我第二次失业补助申请之事宜。
“结论”
1. 由此案可得知只要在职中的劳资争议调解没有呛明要离职都无法作为申请文件
2. 第一次填写诉愿文件,无论向原机关或上级机关诉愿都会由原处分机关自我审查或答辩
3. 后续可提起行政诉讼,但考量到时间成本不一定会做,觉得好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