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上大大早安午安晚安~
小弟想请教的是特休折算薪水的问题:
首先本人的到职日为2014/12/23,
截至2023/12/22已经满9年迈入第10年。
公司特休计算方式为周年制,
2021年结束后发的特休(给假期间:2021/12/23-2022/12/22)共15天,
未休可递延一年(-2023/12/22)
也就是说2023/12/22过后会将未休天数作结算换成薪水。
假设这三年薪水(每年有签劳动契约书)如下:
2020/12/23-2021/12/22 $48,000
2021/12/23-2022/12/22 $51,000
2022/12/23-2023/12/22 $54,000
依照 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 第 24-1 条第二项
(一)按劳工未休毕之特别休假日数,乘以其一日工资计发。
(二)前目所定一日工资,为劳工之特别休假于 年度终结 或 契约终止 前一日之正常工
作时间所得之工资。其为计月者,为年度终结或契约终止前最近一个月正常工作时间所得
之工资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额。
(三)劳雇双方依本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但书规定协商递延至次一年度实施者,按原特别
休假年度终结时应发给工资之基准计发。
不了解这样"原特别休假年度终结"的年度终结是指哪一天?
问公司人资是说用2021年当年的薪水去算就是$48,000/30*未休完天数
这样是正确的吗??
相当困惑...望请熟悉的人解惑<(_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