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主管希望我能做到13号找到人为止,但依照规定我5号做完就不做了,之后会有法律
责任吗?
自己是心理系毕业的,所以可能决定到咨商所报到,所以8/26(配合学校活动调整上班)
所以下午下班时提出离职,依劳基法预告期是10日,所以提到预计做到9/4号,这样有算
错吗?
1.现任大学校园清洁,工时7-16,薪资28000(扣除劳健保实领26957),固定休六、日,
连假见红休,离家骑车单趟3-40分钟
2.心理咨商所行政助理(预计14号报到),工时8-19(中间有2-3个小时的休息时间,配合
心理师的时间,如果下午是3点才开始咨商,就是3点才开始工作,一天总共就是8小时)
,薪资27000(扣除劳健保实领25957),固定休日、一,连假见红休,离家骑车单趟10-1
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