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工作表现未能达到公司要求
老板决定以劳基法第十一条第五款的原因资遣我
我有以下几个问题想请教:
1.劳保年资衔接问题
由于本身身体因素欠佳,想趁著这次资遣机会休养一阵子(半年以上)
如果我离职隔天,再去找个职业工会加劳健保
这样我的劳保年资能够延续而能不被新雇主发现吗?
(因为我怕被资遣后投保中断,新雇主察觉)
2.失业给付问题
承上,如果能找其他工会另外加保劳健保,
那我原本被资遣的工作还可以以此为据申请失业给付吗?
还是说如果我有另外加保劳保就不能申请失业给付了呢?
因为个人是打算劳保年资不要中断(不被新任雇主发现)
而又能靠着失业给付来维持基本生活开销休养身体
麻烦能帮忙解惑,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