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成几个角度来回答你的问题
辞职的法律效力是
“自劳工提出,资方接受到的当下即生效力”
1.不要式行为,也就是任何方式皆有效,非书面也可以,但由于举证难易度问题,通常还
是建议留下文字,通讯软件如Line的已读也有效唷
2.单方面意思表示即生效力,不需资方同意
所以如果有劳工在公司大喊:老子不干了!
的当下,这个劳工离职效力即成立
而员工反悔离职,撤销离职同意权在公司
另外
常见有公司借由完成离职流程批核许可
扣留员工是违法的
至于劳基法第16条规定的离职预告期
对劳工没有罚则
没有罚则就叫做训示规定
如同民法第1084条
子女应孝顺父母
那不孝子有罚则吗
除非有伤害到人身财产否则没事
那劳基法第16条的预告期对劳工有什么约束
顶多就是可以因此透过民事诉讼去请求交接未完成公司利益损害赔偿
但利益损害的举证在于雇主
所谓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所以劳工不遵守离职预告期直接离职
1.有效吗?有
2.有违法吗?有,但就只是一个不孝子,没有罚则所以大部分的时候没事
除一些特殊职业,有受公司钜额补助受训的职业
如机师,才有其他法条上的责任义务
以管理上来说
如果一个实习生不能说走就走
那公司在知识管理上,职务分工上是否有问题
是否有把实习生凹正职操的可能?
正职员工都能说走就走?
为何实习生不能?
以上供参
※ 引述《annycc217 (追光汉子)》之铭言:
: 昨天前同事跟我说
: 公司的实习生
: 最后一天上班打卡前15分钟才跟老板提离职
: 虽然劳基法是规定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
: 就应该在离职前10天告诉老板
: 但就算有支薪和帮保劳保
: 不知道上述标准适不适用于实习生这样的角色
: 先不论他的做法于情于理好不好
: 比较好奇这样说走就走是合法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