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基准法中没有明定试用期这东西,但有判例与案例形成了惯例与规则如下分享:
可不可以有试用期:可以,合理范围内试用期是劳动局也尊重的。
试用期是双向的,公司试用劳工,劳工也试用公司。怎样叫做合理?
人:公司有告知劳工,会有试用期,且双方皆同意。
事:公司应提出试用期的明确指标,比如考试分数、学习成果、工作达标率。
至于员工试用公司如果觉得公司不OK,随时提出。
时:劳动单位目前许可的试用期是这样讲的“试用期不应超过三个月,若需延长
不可超过一次。”,公司这方面就得“劳资协议”重新跟劳工讨论试用期,
跟劳工重签试用期契约。
延伸问题:
如果试用期内,公司要员工走,会发生什么事?
〉〉需要给资遣费,但不用提前预告。(可以当天跟你告知,当天要你走的意思。)
如果公司要延长试用期,劳工不愿意怎么办?
〉〉如果时间超过三个月跟你谈,要给资遣费,也要预告,走正常资遣路径。
(正常劳工资遣相关之前有分享,顾好自己权益,可往上找寻)
如果同意延长试用,但延长过程里,你和公司都觉得却不不适合,怎么办?
〉〉资遣程序与预告程序,均需依照资遣程序进行。
不过你的问题看起来也没有是跟公司有什么问题,有问过主管,其实看得出你的主管
没啥担当,没有要帮你问的意思,人资好像也没有太关怀员工有去留意这些事,所以
建议你就是自己去问人资,如果需要跑生正或者调薪程序,提醒一下人资。
以上是正常状态,以下是不正常状态:
假设你的状况是这样:公司确实有跟你签试用期,但试用期超过三个月,
你也同意且你察觉试用期已经过了。
你想继续待这个公司:一样礼貌问一下人资(毕竟你问过主管了无果)
看过你的状况了,人资一直换,没有签约。
所以就也是礼貌跟人资讨论一下,试探性非强迫的请她帮你跟公司确认是否有适用
期这件事。
也搞不好,你公司根本没有试用期,所以人资没跟你签契约。
补充:
话说回来你的主管也很奇妙,有没有试用期他应该是要知道的,因为他是任用你的
单位,要有试用期考核就是要过他。
所以就反问你自己:试用期通过对你来说有何意义吗?
我先说:试用期通过生正这件事在劳动基准法上没啥特别意义,因为试用期与正式
员工享有的薪资与法定福利被规定是一样的。
至于试用其后调薪,是没有法定规定的,没契约就表示公司自由心证。
你的文章与回文显现你的公司处在人资功能完全没有办法发挥的蛮荒期,
祝你好运XD
以上
※ 引述《f0920009 (Fanny)》之铭言:
: 如题,最近一直在困惑试用期会不会一直持续下去?
: 虽然当初有写合约,但是实在不知道会不会有其他状况。
: 问HR合约内容也被主管骂说怎么能自己去问这种事情,请问大家通常都怎么解决这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