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条之1之6: 雇主违反劳动契约或劳工法令,致有损害劳工权益之虞者。
如果向公司提出劳动契约终止
依法可以拿资遣费跟非自愿离职书
那到预告的离职日的这段时间内
可以像劳基法16-2一样,请谋工假吗?
第16条之2: 劳工于接到前项预告后,为另谋工作得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其请假时数,每星期不得超
过二日之工作时间,请假期间之工资照给。
另外想请问劳基法第17条
雇主依前条终止劳动契约者,应依下列规定发给劳工资遣费: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业单位继续工作,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平均工资之资遣费。
我怎么记得资遣费是工作满1年给半个月的薪水
还是这跟新旧制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