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情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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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乡民大家好
距上次发文已经三个月
本来还在想要不要等全部结束后再来写
但是第三次开庭内容实在太好笑了 就想说来补个进度
首先说个小插曲 就是上次调解庭结束调解不成后
也不知道对方是不是恼羞成怒 于隔月5日发薪日时我居然没有刷到12月份的薪水
(也有先确认过 是5号发薪没错)
立马告知我的律师这情况该怎么处理
于是她一通电话过去对方那边说不给薪我们就强制执行
隔天也就是6号 我再去刷簿子就有了 显示汇款日也是6号
嗯 真是一间自以为可以凌驾于法院命令又犯....的公司呢! 啊当我没说
原本呢 我们在第一庭就有跟对方要求 请提出我的奖惩纪录/绩效考核/辅导纪录等等
因为对方一直拿我违反工作规则情节重大这事来当作解雇我的理由
好 我就给你机会打我脸
过年前收到法院传票时 法官这边也有谕示说请提交上列文件到院
然后我这边等了又等 等到超出法院要求提出递状的日期
除了对造一份鬼打墙的答辩状及声请证人状书以外
奖惩纪录什么的通通没有交!!
再来说说诉讼中最让人火大的
下面引述对造答辩状部分内容
‘原告虽辩称解雇事由前后不一,并非适法云云,惟查公司于解雇
前,先行与劳工以资遣方式协谈并不违常理,而因协谈未果
(原告未于资遣通知书签名),被告公司行使惩戒性解雇,应无不可。
被告公司虽于系争资遣通知书以劳基法第11条第5款
为资遣理由,然因原告上述行为早已构成劳基法第12条第1顼
第2、4款之事由,违反工作规则情节重大·是以被告公司本即
得行使惩戒性解雇权,终止劳资关系,而于劳资调解或本案诉讼
上’被告均是主张原告有违反劳基法第12条第1项第2、4款,
应无解雇事由前后不一之情事。’
另一段答辩内容
‘退步言,被告公司乃是考量原告未来就业权益,为兼顾情谊,乃
于110年6月4日向原告恳谈,表示愿以劳基法第11条第5款
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并给予预告期间之工资之资遣费,
然因原告并不同意资遣,被告即告知原告工作态度不佳,对于上
级主管指派事项经常不予配合,而有违反系争工作规则情节重大
之情事,是纵认原告之行为尚不符合不经预告终止劳动契约之要
件,被告亦业依劳基法第11条第5款规定终止劳资关系。
这是我看过最唬烂 最硬凹的答辩内容
第一、狡辩的人到底是谁 相信眼睛没问题的都应该都看得出来
第二、MDFK你解雇通知书上就白纸黑字写着用劳基法11-5啊
第三、什么叫做不违常理?劳基法规定该照程序来就照程序来
ㄋㄊㄇ想走偏门结果被我抓到叫做活该 懂?
第四、在答辩状另外又写道 因在念情谊考虑到原告日后在找工作上可能有困难
所以资遣同意书上才写用11-5解雇
情你老木 真的重情谊今天大家就不会站在法庭上了 装什么可怜
接着到了开庭日才知道
法官没有传他们所谓的证人来
(说到这个证人 就是总经理养的一条很听话的.....汪!汪!旺财不要吵)
这庭主要目的是争执点与不争执点的厘清确认
首先不争执点的部分 例如我的薪资/年资/职位名称什么的
就是一些一看就没争议的事项 这部分我就不详述 跟案情也没太大关连
直接说重点
最有争议的部分就是关于我方指责对造于诉讼后事后变更解雇事由的部分
法官先问:‘被告给的资遣通知书上写着用劳基法11-5解雇
而后又另主张使用劳基法12-2,4解雇,被告有无意见’
被告律师答:‘我们在一开始就是要用12条解雇啊 但"念及情谊"才改用11-5
没想到原告(我)不愿意在资遣同意书上签名 才用12-2,4强制解雇’
另外还想要求在开庭笔录上的另主张使用劳基法12-2,4解雇这段文字上将
"另"字去除
应该想玩文字游戏吧我猜
各种卢 各种凹
我感受到法官头上的怒气表快满格了
直接说"被告资遣同意书上就是写用11-5,资料你们发的,原告也没逼着你这样写啊 "
讲到最后在场的除了对造律师 其余的人应该都很想摇头
自我感觉有够良好又死不认错 给你机会拿铁证出来打我脸又不敢拿
到这边 我的委任律师跟我说应该十拿九稳了
最后法官说下次传证人跟我方这里要求的奖惩纪录出来(不管有没有都要作说明)
订了下次庭期之后整场闹剧结束
下次没意外就是最后了
一路走来受了很多人的帮助
感激之情无以言表
我的律师跟我说
"对方律师是我的贵人 各种无上限发挥"(后面这句我自己加的)
但我觉得您才是贵人啊!
好!感谢各位收看
敬请期待完结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