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李连杰虽然不是雇主
但在民间职场服务多年
隐隐约约知道
所谓的"试用期"与"警告信"其实都不合劳基法
都只能算是公司内部管理方式与文件
假如真的去打劳动官司
法律上是没有所谓的"试用期"与"警告信"的
例子1:
A男入职报到后三个月
被公司告知他没通过试用期
请他自己填好离职单 下个月就不用来了
A男觉得这三个月当中对公司已有带来业绩贡献
而且如果真的不适合
怎么会刚好让他做满三个月才叫他走
认为公司是不正当解雇
说找律师去打劳动官司
公司瞬间变老实了
马上改口称 是因为公司最近几笔生意大赔钱 资金周转不灵
真的需要立刻裁员止血
很抱歉让他浪费了三个月的青春(这三个月有正常支薪)
改成以给遣散费的解雇的方式请他跟一些员工走
例子2:
B女已在其公司服务超过一年
但因为她值班时间不小心漏掉某重要客户的询问EMAIL
不小心跟着其他已经回复过的EMAIL一起放进已经处理好的分类资料夹
等到后来两周后才被另外一个同事刚好去翻找时看到发现
但两周之后才回复客户
客户也已经不再回应(应该是已经去找别家公司了 都过两周了)
B女的主管上司决定
发给B女一封正式警告信(警告说妳已经被记一次大过的意思)
并告诉B女日后只要再收到一封警告信(也就是被记两次大过的意思)
公司就能要求她自己离职
B女认为公司与主管是想叫她现在就自己办离职 省得之后收到第二次被正式赶走很难看
B女求助于劳动部与律师
经沟通协调后
那一封警告信还是会发给B女 毕竟她的确漏掉一封重要EMAIL 导致公司损失
但主管后来没有再提什么收到第二封之后就要自己离职之类的话
总结
"试用期"与"警告信"
在劳动部与律师的观点
是不具法律效益的
顶多算是公司内部管理的方式与文件
如果像A男或B女的例子
公司想辞退她们
就是要用资遣的方式给钱请人走
没有什么叫做应该自己填一填离职单这回事
很多年轻人不懂 被呼咙 被话术 默默自己办离职走人
其实是自己放弃了自己在法律上的就业权
以上
三民李连杰告诉大家
我如果没说 你一定不知道
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