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试用期? 警告信? 这些都违反劳基法吧???

楼主: f1935tpl (三民黄红升)   2020-11-01 21:07:38
三民李连杰虽然不是雇主
但在民间职场服务多年
隐隐约约知道
所谓的"试用期"与"警告信"其实都不合劳基法
都只能算是公司内部管理方式与文件
假如真的去打劳动官司
法律上是没有所谓的"试用期"与"警告信"的
例子1:
A男入职报到后三个月
被公司告知他没通过试用期
请他自己填好离职单 下个月就不用来了
A男觉得这三个月当中对公司已有带来业绩贡献
而且如果真的不适合
怎么会刚好让他做满三个月才叫他走
认为公司是不正当解雇
说找律师去打劳动官司
公司瞬间变老实了
马上改口称 是因为公司最近几笔生意大赔钱 资金周转不灵
真的需要立刻裁员止血
很抱歉让他浪费了三个月的青春(这三个月有正常支薪)
改成以给遣散费的解雇的方式请他跟一些员工走
例子2:
B女已在其公司服务超过一年
但因为她值班时间不小心漏掉某重要客户的询问EMAIL
不小心跟着其他已经回复过的EMAIL一起放进已经处理好的分类资料夹
等到后来两周后才被另外一个同事刚好去翻找时看到发现
但两周之后才回复客户
客户也已经不再回应(应该是已经去找别家公司了 都过两周了)
B女的主管上司决定
发给B女一封正式警告信(警告说妳已经被记一次大过的意思)
并告诉B女日后只要再收到一封警告信(也就是被记两次大过的意思)
公司就能要求她自己离职
B女认为公司与主管是想叫她现在就自己办离职 省得之后收到第二次被正式赶走很难看
B女求助于劳动部与律师
经沟通协调后
那一封警告信还是会发给B女 毕竟她的确漏掉一封重要EMAIL 导致公司损失
但主管后来没有再提什么收到第二封之后就要自己离职之类的话
总结
"试用期"与"警告信"
在劳动部与律师的观点
是不具法律效益的
顶多算是公司内部管理的方式与文件
如果像A男或B女的例子
公司想辞退她们
就是要用资遣的方式给钱请人走
没有什么叫做应该自己填一填离职单这回事
很多年轻人不懂 被呼咙 被话术 默默自己办离职走人
其实是自己放弃了自己在法律上的就业权
以上
三民李连杰告诉大家
我如果没说 你一定不知道
作者: pujos (lks)   2020-11-01 21:09:00
你提的这两者都合法,而且都有正式判例另外,不管于法有没有问题,不同案例都有不同争执点,看谁说词更加完善能说服人而已
作者: blueberrypie (我爱樱桃派)   2020-11-01 21:14:00
这两个例子感觉都是不懂法律的公司想要来唬员工而已啊,警告信跟什么“自己离职”哪会有必然关连…。
作者: m2017 (Ares)   2020-11-01 21:31:00
试用期本身讲法ok可是根本不合法吧
作者: loadingN (sarsaparilla)   2020-11-01 21:32:00
应该说是不同的事 资遣就是资遣 跟试用期没关
作者: pujos (lks)   2020-11-01 21:41:00
https://reurl.cc/py6Nr8实际上法院不支持现行劳工局那套的不只试用期合法,连适用期间劳资双方解除合约权利都偏向于民488,不滥用,连资遣都不需要劳工局那套说词,实际上看起来都不知道是保护劳工,还是要整劳工
作者: a2468000 (胖鸡)   2020-11-01 21:46:00
不要误导 试用期约定是有效力的 可参考这篇https://reurl.cc/LdDp1y
作者: OverRaven (乌鸦)   2020-11-01 21:50:00
法无明定不等于违法 什么农场标题
作者: sammy5062 (凡)   2020-11-01 22:46:00
劳基法对于未满3个月这段,并没有明文规定所以基本上劳资双方意合就可以了吧
作者: xxgogg (叉叉)   2020-11-02 00:47:00
你不说在下还真的不知道你刚收到封包
作者: rebuildModel (重新建构)   2020-11-02 01:43:00
符合劳基法的试用期就是合法的啊,搞得出来啊
作者: mainsa (科科)   2020-11-02 04:56:00
呃 不要误导
作者: EVEREVER (EVEREVE)   2020-11-02 05:04:00
我们公司人资就是有这种错误观念所以才会一直来吵,法务很辛苦,不要乱讲
作者: jeffrey0609 (Jeffrey)   2020-11-02 06:30:00
不懂装懂
作者: lalalahu (<( ̄︶ ̄)@m)   2020-11-02 07:41:00
根本乱说
作者: shiruru (云龙梅折雪)   2020-11-02 08:56:00
不敢卖弄奇怪的签名档了齁
作者: yolanna (Totally Ariel)   2020-11-02 09:04:00
你逻辑全错。这些没有不合法。你举的例子也没说这些不合法;不合法的部分是要求离职不以资遣处理。
作者: marginertw (marginer)   2020-11-02 10:36:00
真的不要误导
作者: IBIZA (温一壶月光作酒)   2020-11-02 12:07:00
试用期不违法 只是劳基法规定的保障要做到
作者: Sixxlife (Sixx)   2020-11-02 12:30:00
试用期是有的 条文没有写出来,你可以看诉讼案件
作者: Chen73 (Dr.73)   2020-11-02 15:28:00
改发问比较实在 不要误导他人
作者: your0207 (Daughtry)   2020-11-02 23:56:00
如果有签同意公司规定呢
作者: masterliy (主任)   2020-11-04 08:44:00
例二没什么问题阿,本来就要负责任…如果公司叫她赔钱才有问题吧?不要把权利无限上纲的解读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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