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
第 11 条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预告劳工终止劳动契约:
一、歇业或转让时。
二、亏损或业务紧缩时。
三、不可抗力暂停工作在一个月以上时。
四、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劳工之必要,又无适当工作可供安置时。
五、劳工对于所担任之工作确不能胜任时。
目前最常被资遣的几乎都用第五款
通常都是用
”公司觉得你不适合”
“你觉得适合这份工作吗”
之类的言语
好一点的公司可能会给资遣和非自愿
狠一点的就用各种手段玩到员工受不了自请离职
问题是这个东西其实是很难界定的
适不适合没有一个标准,老板说ok就ok
资方只要主张劳工不适任就可以资遣
讲白了就是我看你不顺眼
随便找个理由都能套上不适任的圈圈
似乎也不需要纸本记录作为佐证
老板说得算
而且据说必须有约谈或辅导记录
才能用这项作为最后手段
这种东西就算做资遣通报
也不需附上任何资料
变成资方处理掉劳工的绝佳手段
尤其现在接近年底,工作很难找
如果这时候被资遣一定很难受
公司还可以省下一笔年终
不知道版上有没有人对这类事情有研究的呢?
11-5这个真的那么容易成立吗?
虽然可以透过调解或申诉主张资方不当资遣
也有机会复职,但是资方也可以用各种方法逼走
怎么想都是对劳工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