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离职告知时间 合约VS劳基法

楼主: jjeffrey1015 (阿德)   2020-03-11 21:53:11
※ 引述《foam0406 (南山南)》之铭言:
: 标题: [问题] 离职告知时间 合约VS劳基法
: 时间: Wed Mar 11 00:01:26 2020
:
: 如题
: 小弟这份工作很确定自己不喜欢
: 而劳基法三个月内想走就可以走
:
:
: 可是当时签合约时说要一个月前告知
:
: 这样还有办法马上脱身吗?
: 还是以合约优先得等一个月?
约定的劳工预告期间不能比劳基法长,
劳基法第1条
为规定劳动条件最低标准,保障劳工权益,加强劳雇关系,促进社会与经
济发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法律之规定。
雇主与劳工所订劳动条件,不得低于本法所定之最低标准。
(88)台劳资二字第 006099 号
查劳动基准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不定期契约,劳工终止契约时,应
准用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期间预告雇主”,该规定为劳动条件最低标准。
基此如劳资双方约定劳工离职需有较劳动基准法为长之预告期间,系较劳
动基准法为低之劳动条件,该部份约定无效,无效部份,以劳动基准法之
规定取代。至于雇主预告之义务,应依同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如有约定较
长之预告期间,系优于法令,自可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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