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相关法条如下
1.劳职字第0940501602号函
“失业给付申请人于失业再认定期间重新就业后14日内,如不能适应新工作而自行离职,
仍得以原请领失业给付资格,继续请领未领满之失业给付。...”,系为提升失业劳工再
就业之意愿,俾公立就业服务机构顺利推介就业,而放宽得以“原请领失业给付资格”
2.劳保1字第0940029183号令
劳工非自愿离职后再就业,于工作十四日内自行离职时,得以该次非自愿离职事由,申请
失业给付。
3.提早就业奖助津贴:符合失业给付请领条件,于失业给付请领期限届满前受雇工作,
并参加本保险三个月以上。
假设如果失业再认定期间,重新就业后超过了14日,但是工作又撑不到三个月自愿离职
除了提早就业奖助津贴领不到之外 是否连原本失业补助一毛钱都拿不到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