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 本版首发
是这样的目前身为公司的分公司一级主管
“依照劳基法第十六条
工作三个月以上一年未满者,于十日前预告”
可否直接按照这个流程走?
公司为港商台湾分公司,刚到此公司快半年于两个月升上部门主管,也是公司最菜的一级
主管,主要负责PM+CS
工作时间原本为9-18
每天都要开会到晚间七八点
每周一次主管会议
一次产品会议
每月一次月会
因公司为新创公司
业务扩张需求大 分公司员工30人
光业务就有20
但后勤单位不给补人力且还要身兼多职
到现在我个人为产品兼客服 外加行销及仓管
除了要设备安装还要客户服务
客户的活跃度行销还要我办理
设备要自己进出入库...
自己部门底下三个人光装机及客服就已经吃不消
且自己也要下去扛 因产业属于金融相关
因此下班也是ON CALL
且底下职员薪水低到可怜不想让他们下班还要回讯息因此就我自己接
最近又因公司战略目标
业务单位底薪直接40k起
比我当部门主管还高 整个很不平衡
外加上周五累到咳血 感觉不能再待了
是否还需要做什么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