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OfficeGL (妤欣)》之铭言:
: 小妹在金融产业工作将近五年年资了
: 待过风管部门、会计部门、资讯部门
: 林林总总加起来大概约五年工作经验
: 最近找工作,也是金融产业
: 月薪资有调整约10%,年薪约调整25%
: 可是假期整个归零,等于是没算年资
: 前半年三天,这样合理吗
: 我该不该继续谈呢?
: 或者怎么谈呢,感谢前辈们分享~
虽然推文的版友们都已经说这是常识了,
不过我们还是找出法令依据让大家参考一下吧!
依劳基法第84-2条规定:“劳工工作年资自受雇之日起算,适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资,其资遣费及退休金给与标准,依其当时应适用之法令规定计算;当时无法令可资适用者,依各该事业单位自订之规定或劳雇双方之协商计算之。适用本法后之工作年资,其资遣费及退休金给与标准,依第十七条及第五十五条规定计算。”
劳基法施行细则第5条规定:“劳工工作年资以服务同一事业单位为限,并自受雇当日起算。适用本法前已在同一事业单位工作之年资合并计算。”
因此简单来说,如果是在完全不同的事业单位任职,特休的年资都是无法并计的,而应从到职日重新起算。
不过如果今天是因为公司改组或转让而有新雇主承接的话,新雇主就应承认原有的年资了(劳基法第20条规定),但这与原po所说的状况应该不同
除了公部门以外,应该很少民间企业会优给特休吧,过去的工作经历既然已经反映在薪资上了,只怕再谈优于法令的特休假会模糊了谈定的条件了
其他特休规定的细节,也可以参考我们上周写的文章喔
https://wp.me/paBRqV-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