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劳工保险局提供[离职证明书]范例如下:
https://www.bli.gov.tw/Files/10656
劳工依劳基法第19条于劳动契约终止时(=离职)可向雇主请求发给服务证明书。
一般来说大多人会将[离职证明书]视为[服务证明书],
但个人认为这会造成认知及后续作业的困扰。
(Ex.原po就觉得用劳保局范例那份会让新公司看到离职原因)
服务证明书于法无明确规定其内容,
惟应以记载有关劳工在事业单位内所担任之职务、工作性质、工作年资及工资为主;
以用途而言是新公司要求提供用来证明求职者有确实任职于前公司。
[服务证明书]常见格式参考如下:
https://bit.ly/2LPJJPB (出处:The News Lens关键评论)
而[离职证明书]主要用途为非自愿离职时申请失业给付用,
所以劳保局提供范例才会设计成这样的表格内容;
以用途上[服务证明书]和[(非自愿)离职证明书]两者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