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遭歧视?试用期4个月未过遭解雇 法院:解聘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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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女子怀孕期间未通过公司试用期遭到解雇,她愤而提告求职并要求复职。(示意图/
一名女子怀孕期间未通过公司试用期遭到解雇,她愤而提告求职并要求复职。(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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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一名黄姓女子在怀孕2个月后,进入一间公司担任计画部专员,没想到期间突然早
产,导致得剖腹生产,女儿在出生后没多久就夭折。她回到公司继续任职,没多久被通知
未过考核遭解雇,她认为是公司歧视孕妇愤而提告。但法院审理后发现,黄女在任职期间
时常“下错单”,造成公司损失和困扰,认为解聘有理驳回告诉。
法院判决指出,黄女在2016年底到该间公司任职,当时已怀有2个月身孕,工作内容主要
是负责与苏州厂区的接洽下单业务。原本试用期3个月,在公司同意下再延长1个月;不料
某天下班后,返家途中黄女突然感到身体不适,前往医院检查后诊断是“子宫癫痫症前兆
”。
事后黄女向公司请假住院1星期,期间胎儿突然心跳急遽下降,院方紧急开刀剖腹取出。
不料女婴出生后并未脱离险境,抢救1天后不幸夭折。黄女之后回到公司上班,被依“不
能胜任工作”为由遭到解雇。
黄女向法院提告,指控任职4个月期间,不但常被公司要求加班,平均工作时数是12小时
,公司更不准报加班,自己并未领到任何加班费;黄女更指控,主管曾当着她的面酸言酸
语,还说“雇用孕妇是公司决定,不是我的意愿”,还增加团队和整个公司的困扰,因此
向法院请求雇佣关系存在,公司得按月支付她薪水到复职。
桥头地院审理后,却发现黄女在试用期间,时常把散料、套装和尺寸等数字搞混,造成订
单错误,得靠同事后面补救,认定是重大疏失;另主管认为黄女是“工作态度消极,根本
无心工作”,公司人资也考量她怀孕,增加1个月试用期观察,不料情况仍未好转,因此
认定公司终止劳动契约有理,也无须赔偿任何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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