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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人资打电话来跟我说,因为资遣要提前10天通报
所以我正式离职日是4月22号,这10天全部算我有薪假也不用回去上班了
后来查了法令,原来是依照“就业服务法第33条”(不限3个月)而非“劳动基准法第16条”(需3个月)
现在觉得这家公司挺不错的,至少不会走法律边缘,一切遵照法律规定
※ 引述《waakye (明天的太阳)》之铭言:
: 新工作做一个多月了,今天主管觉得我不适任要我今天立刻办离职。
: 请问各位,我拿非自愿离职证明还有资遣费还有离职手续办一办就行了吧。还有什么要注
: 意的吗? 目前还在公司办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