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历年制离职后的未休完特休问题

楼主: bobo223 (bobo)   2019-04-12 16:43:58
各位大大好,
想请问一下,小弟于2017.08.21.进入前公司服务,
前公司采历年制进行特休。
服务满半年时,有获得3天特休,我也在2018.08.21.前把这三天休完了。
接下来于2018.08.21.满一年依劳基法可以再获得7天特休,
但那时公司说2018.08.21 - 2018.12.31. 按照比例只有2天,
剩下5天要到明年2019年才有。
但现况是我于2018.12月底离职,因此前公司说就没有2019年的假了。
想请教一下,
1. 按劳基法是否无论公司采历年制或周年制,
当离职时,未休完的特休就是按照周年制来兑换成代金?
是否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做规范?
2. 以我的案例来说,是否前公司需要将5天未休到的假兑换成代金
并入最后一个月的薪资汇入我的户头?
再麻烦大大们解答了,谢谢大家。
作者: cityhunter04 (无聊的乖小孩 )   2019-04-12 17:24:00
劳工局的员工是有领薪水的
作者: weiyucsie (选择那刻 才算开始)   2019-04-12 17:42:00
应该是要,不过大概像楼上说的,可以问问劳工局
作者: Eoamberf (绿宝石)   2019-04-12 18:42:00
确定是要!在离职的时候要结清特别休假,要按照劳基法的标准。所以你如果在2018年12月离职,总共要取得(从到职日开始)的特别休假共10天(3+7),看看还有几天没休公司要补钱给你。
作者: a2468000 (胖鸡)   2019-04-12 19:20:00
你的理解都是对的 你还蛮清楚的啊
作者: superyuan (Damien)   2019-04-12 20:00:00
你po这篇文的时候,公职还没下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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