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bobo223 (bobo)
2019-04-12 16:43:58各位大大好,
想请问一下,小弟于2017.08.21.进入前公司服务,
前公司采历年制进行特休。
服务满半年时,有获得3天特休,我也在2018.08.21.前把这三天休完了。
接下来于2018.08.21.满一年依劳基法可以再获得7天特休,
但那时公司说2018.08.21 - 2018.12.31. 按照比例只有2天,
剩下5天要到明年2019年才有。
但现况是我于2018.12月底离职,因此前公司说就没有2019年的假了。
想请教一下,
1. 按劳基法是否无论公司采历年制或周年制,
当离职时,未休完的特休就是按照周年制来兑换成代金?
是否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做规范?
2. 以我的案例来说,是否前公司需要将5天未休到的假兑换成代金
并入最后一个月的薪资汇入我的户头?
再麻烦大大们解答了,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