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第一次发文,如有排版不好的地方还请各位见谅
前情提要:
我104年10月至某升大学补习班(去年借壳上市那间)打工担任辅导老师,期间担任了两
个月的数学辅导老师,而后转任自然科辅导老师(因为自然科辅导老师薪水比较高)。
但要转任自然科的时候补习班主管要我签一份自愿离职书,他的说法是因为补习班科目不
同,负责给薪的单位就不同,所以要签一份自愿离职才能转任。
我那时候才大一,搞不太清楚状况就傻傻地签了(这点我去劳工局法律咨询的时候有被说
很伤,但我那时候真的没想那么多QQ)。
签完自愿离职,转任自然辅导老师的时候也没有再签任何的工作契约,就一直是每个月找
补习班领现金(这点在去年2月同事的要求下有变成用汇款支付薪水,所以实际上工作34
个月我只有22个月的薪水有存摺纪录)。
然后担任自然科辅导老师工作34个月了之后,在今年10月中旬被突然解雇。
这期间34个月我都没有劳保和劳退(我还是被解雇之后才知道有劳退这种东西= =),被
解雇时也没有预告工资跟资遣费。
我有上网查了一下,想请教一下各位大大,我主张下列的事项去薪资调解是可以的吗?
1.因为没有工作时数、薪水的细项,我用存摺记录下来的月薪去算平均月薪要求资遣费是
可以的吗?(而且事实上我领现金的那12个月的排班比现在还多)
2.没有劳保和劳退,可以在调解时要求和解金吗?(有点类似不和解就检举的概念?)
3.20天的预告工资是用被资遣后的20天有多少工资算吗?
或是还有什么面向是我没想到但是对我有利的吗?劳烦各位大大看这么多字,如果能给我
什么建议,小弟我感激不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