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大家
我服务的公司本来就有多于劳基法规定的特休天数
最近公司把多出来的天数改成特别福利休假
并说这种假不能换钱
也在修完特休之后才能使用
这跟我当初进公司时收到的文件上不一样
请问这样有违反劳基法10-1条吗?
另外,请问我可不可以根据劳基法38条主张公司应该要给我如入职时所说的特休呢?
还是这要看当初多出来的特休天数有没有写在契约上呢?
作者: sschen 2018-11-28 10:56:00
10-1是调动五原则,你应该没有工作职务上的调动。
作者:
robler (章鱼丸)
2018-11-28 10:58:00那你就把假全部休完阿
作者: sschen 2018-11-28 10:59:00
至于38条,劳基法是一个基准的概念,优于法规改为等于法规,可能较没有施力点去打。劳动局可能会告诉雇主不宜这样改,要双方协调。因为不知道你的劳动契约或工作守则有没有写这些多出来的假,如果有,你可以试试用14-6雇主违反劳动契约,要求公司资遣你
作者: cscpony (cscpony) 2018-11-28 11:03:00
多于劳基法的就是公司而定啊~又不是法定特休,本来那就是福利了好吗?像台积电,一样保持有那7天被砍掉的假,那就是公司福利呀至于福利假是不是得先把特休放完才能放,我想有争议的应该是这个部份才是
谢谢sschen大大帮我厘清10-1的概念 我现在的确在看14-6但这一条在劳基法里面好像没规定雇主要资遣 直说劳工能立即终止劳动契约谢谢cscpony大 福利假是不是跟特休有这么强的牵连的确值得讨论 但这种假作为福利的一部分 我是不是也无从置喙?
作者: sschen 2018-11-28 11:34:00
针对福利减少,劳动局可能只会说:不宜,而非不可以/不得之类的强烈禁止语气。然后建议劳雇双方协调。
多给的就是福利,不能折抵也是合理;如果是劳基法的特休不给你休完那个才有理由折抵钱。
给你特休修完还有福利假可请 根本德政怎还想贪心转钱咧
作者:
blake7899 (starblake)
2018-11-28 12:17:00优于改等于没问题啊 不能换钱也蛮合理的
作者:
xx90185 (柚子)
2018-11-28 12:39:00连福利都要凹喔
作者:
chey (Waitingfor)
2018-11-28 12:39:00你所谓“入职时所说”的是指合约还是只是福利说明?如果是合约约定的福利假,那你当然能争取,但看你的叙述不太像如果单纯只是公司额外给的福利,那他当然能够修改
给觉得我在凹的板友 我原本认为这些特休也是薪水福利之一 没想到大家是这样看的 谢谢大家的解释 我会尊重公司的决定
作者:
lasaio (FaQ)
2018-11-28 16:36:00我公司为了避免这种争议,就要求先休福利假在休特休。福利假没修完不能递延。
这只是使用方式的定义,他承诺多给假,但没用完不能换钱,完全合情合理
我讲另一个例子好了。本来公司的福利包括无限胶囊咖啡以及气泡矿泉水。后来为了节省开销,于是缩限咖啡胶囊以及气泡水的额度,变成每人每天上限两份你要说福利缩水吗?是的。违法吗?除非当初有写在聘书合约内。至于你要不要为了福利缩水而换工作,那就要看你有没有找到另一份福利更好的工作。
回头想 我主要是纠结在当初多给的是特休 而不是多给福利假 总之 目前打算尽快把假修完 谢谢大家帮我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