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劳基法部分条文疑问

楼主: tonybbbb (东方行B)   2018-11-12 23:26:03
目前在某公会任职满两个月,各种遇到或发生的问题逐渐明显出来
其中状况是九月的薪资,当时合约已经谈定就是以月薪给付
十月上旬刷本子发现却与原本预定发的薪资落差太大,
九月薪资原本预定14660(未扣除劳健保),实际却只发9530(扣除劳健保费)
有差5130元。
至于油价补助部分虽然本身不是在薪资本身范围内,只能靠劳资调解的方式
看有无办法可讨回
每天送件因公务需要而去加油,但却只能受限加50或100等
这样规定是因为会计好办事...
导致9/28那天加了92元却只承认50元.42元不承认.但有载具发票的记录
以及10/9那天确实的有加50.填写申报单上记得有写
但上周拿到油钱补助时却少了那天的钱
问会计说那天我没写 所以现在也无法补报 同样要你自己吞下去
那张有打上统边的发票就还给我做为存留
问题:
1.九月薪资本身有差5130元的情况下,今天有去劳工局有问
他们是说可以以劳基法第14条可以提出终止契约
但到底是以第14-1还是14-6?
谈定以月薪给付却九月份变成给日薪给付
感觉好像是14-6“雇主违反劳动契约或劳工法令,致有损害劳工权益之虞者”有符合?
其中“劳工依前项第一款、第六款规定终止契约者,应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内为之。但雇主有前项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劳工得于知悉损害结果之
日起,三十日内为之。”
这段话的意思是指针对离职日起开始起算30天内吗?因为知悉这段意思不懂
同时还说要口头说明
可以以书面的方式透过mail告知而进行终止契约吗?
还是说有无办法可以其他方式
怕说万一口头告知可能担忧有安全的问题
例如离职原因可否写违法劳基法 还是原因写别的 之后再以劳资调解上请求
非自愿离职跟资遣费?
条文中提到 劳工得不经预告而终止契约
这段意思是否已临时告知终止契约情况下
仍是否照走离职跟交接程序?
若万一告知仍不理会是不是直接以劳资调解进行处理?
2.2019/03/11时满半年有特休假,听男同事跟之前离职的员工说公司没有特休假
这种情况是否满一年的时候,未休假且又不愿意转钱情况下
可否直接以上述劳基法第14条的方式终止?(若到2019年9月下旬或10月等情况提出时)
3.同上,若改成2019年9月中过后到该年底,届时请求是否为10天特休假的钱?
以及特休假转钱部分是以23100最低月薪换算日薪方式计算?(770x10=7700)
作者: NaClman   2018-11-13 00:01:00
市府跟劳工局应该都有免费的法律咨询,建议你问专业的
作者: cscpony (cscpony)   2018-11-13 11:39:00
特休换钱的确是月薪/30去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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