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贴] 加班的保障法

楼主: ultmisia (魔女)   2018-08-14 12:21:09
https://53973000.blogspot.com/2018/08/blog-post_13.html?spref=fb&m=1
个人觉得也要特别注意,特别是在这个劳检旺季,话不多说,我们来讨论今天的主题!
案件内容:
问题一
一、劳基法关于加班的规定:
这其实早就不是新闻了,劳工用加班的时间来做上班做的事,但实务上除非企业有相关的
举证及明确的数据来做支撑,否则目前劳基法日工时就是8小时,超过就是要给付加班费
或补休,这一点还请各位要有基本的概念,讲一句白的,不要再凹下去了。
二、学习时间可以算是‘教育训练’,这是工作时间吗?
只要劳工是在从事工作内容、执行公司的指令,不论他是在工作、补班、学习…这都算是
工作时间,特别补充所谓的教育训练,英文叫做ON JOB TRAINING,这也是一样,都算是
工作时间,所以不要跟我说什么学习曲线不好,因为回归一日8小时的规定,超过就算是
加班。
三、只要是延长工时,都应该算是加班:
所以结论是只要是延长工时,一日超过8小时,都要算是加班,这一点没有别的解释空间
,为什么劳检员一到企业就是先查出勤记录?简单,他只想要用简单的数据推算来看企业
是否符合一日8小时、一周40小时的基本规定,所以不要心存侥幸,该给的就是要给!
问题二
四、劳基法并未规定‘延长工时的申请程序’:
延长工时的申请,就是加班的申请规定,其实每一间的企业都有所不同,劳基法也没有做
硬性的规定,不过我可以给各位一些共同的要件,以供各位参考:
1. 载明在工作规则中
2. 明确的纸本作业程序
3. 明确的系统作业程序
企业要记得,程序的设计及说明,这都是企业的责任,所以载明在经核备的工作规则中是
一个保险及合法的机制,说明清楚再搭配纸本或系统的作业程序,这都是目前企业普遍会
做的事,但很不幸的小型的企业对于加班作业的程序普遍都认知不足,仍有很大提升的空
间喔!但加班的争议通常跟加班程序有密不可分的关系,要小心处理,因为稍有不慎,铁
定触法。
五、劳工未依规定申请加班程序是否就不算是加班?
如果企业有明确的加班申请程序的话,劳工如果未依加班申请程序申请,是否就不算是加
班?这实务上有很多种的意见,我个人的见解是…不依申请程序就不能算是加班,但这种
情况必须要去了解为什么劳工不申请,是不能申请?不敢申请?不会申请?人资单位必须
要去了解背后的事实,因为实务上也有劳工是被暗示不能申请加班,结果月工作时数超过
非常多,劳检单位上门查核的时候,企业就算有明确的加班程序,结果仍是被裁罚的案例
,所以明确的制度再加上定期的查核才是加班制度健全的基础!
结语:
这五个概念其实是简单的,不过放在应用面上的话,其实会有很多待讨论的空间,企业不
可心存侥幸,因为加班是主管机关的大地雷,不要轻易的以身试法,与各位分享今天的内
容!
作者: roc1110 (上层建筑)   2018-08-14 12:30:00
这文章写的是老生常谈了,一般般的看法,写的不够深入~像曹新南.简文成还会探讨判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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