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贴] 自请离职的迷思与保障

楼主: ultmisia (魔女)   2018-07-20 15:47:55
https://53973000.blogspot.com/2018/07/blog-post_71.html?spref=fb&m=1
即时新闻分析:自请离职不是保命符,航空公司二审败诉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呢?
大家午安啊,我刚看完这一则新闻,其实还蛮惊讶的,但这里面的做法也的确拿出来与各
位讨论,自请离职其实在劳动法令中是一个保命符,我们都以为只要员工签署之后就万无
一失,但在这个判决中,我看到了不同的方向,我拿出几个细节与各位讨论,提醒企业要
真的注意,否则以现在的氛围,我觉得什么样的案子都会发生!!
案件内容:
案件内容
一、所谓的情节重大,航空公司的惩戒纪录在哪里?
所谓的违反规则,犯意还是要考量一下,如果这位赵小姐是中饱私囊的话,这种蓄意的行
为也许还可以列入情节重大的考量之中,但就新闻的内容,我只知道是为VIP客户服务,
单就这就论情节重大,其实在力道上是不足够的,再者因为是两次,我不清楚航空公司是
否有做惩戒的纪录,就如同我说的‘蓄意’是在法院上足以影响法官的判断,时间、犯错
次数、犯错内容是情节重大中参考的指标,企业不可不注意。
二、航空公司处理的破绽在什么地方?
个人觉得在与员工协商离职的过程中,如果会有争议性的话,我通常会把双方带到劳动主
管机关来协商,对于争议性的案件,虽然劳动局会站在劳工的一端,但别忘了…调解会有
所谓的会议纪录,再加上透过第三方的说明,其实某个程度降低双方的对立性及怀疑,在
劳动局协议离职是我过去常用的方法,重点不止是合法性,而是降低这种‘事后反悔’的
机率,航空公司的法务一定有某个程度的劳基法底子,但针对人性这方面,我想这还是得
多学学!
三、手段滥用之禁止是一个重要的指导原则:
经过长时间的疲劳轰炸,使其放弃主张,这其实是一个对劳工极度不利的方式,说句实在
话,我对于劳工事后反悔这种事情是见怪不怪啦,但我必须说,如果企业使用不正当的方
法让劳工签署自愿离职书,这个判决的确会让很多企业开始正视如何与员工协议离职的程
序和方法,过去签署自请离职就是保命符的时代已经过去了,我们都要特别的注意才行。
四、‘自请离职’的程序应该要加的步骤:
其实对我来说,所谓的自请离职应该是要‘劳工提出申请’才是真正的自请离职,因此我
个人对于程序有几个建议:
. 自请离职必须要由劳工主动提出
. 自请离职必须要有明确的事由
. 自请离职必须要有明确的面谈纪录
. 最后才是自请离职单
一定要做到公开、透明才会有效的终止契约,我很清楚这会推翻以往各位的认知,但说真
的,我是支持法官的判决,勿把员工的错误‘无限放大’,也请不要把自请离职单‘当成
救命符’,这个案例某个程度是超过劳基法的范围,与各位分享!
作者: NaClman   2018-07-20 18:45:00
启示就是,解雇须为最后手段性且合乎比例原则!
作者: Seydlitz (TakeMeHome,CountryRoad )   2018-07-21 11:08:00
如果公司逼迫员工签自愿离职书,一定要闹大绝不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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