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知名大公司寄的人事保证书及承诺书

楼主: flyerknight (苍龙飞虹)   2018-07-20 12:29:32
手机回原Po文及j大的推文,如格式跑掉请见谅。
for j大,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的权利,在保证人与公司订立连带保证契约的情况下可
以自行抛弃这部分并没有争议。但是就“被保证人可否以契约代替保证人抛弃先诉抗辩
权”及“该契约条文中是否就是指保证的先诉抗辩权”这两点,似乎仍有讨论的空间。
※ 引述《henrybears (几罢婚)》之铭言
: 大家好,小弟为最南端食品科学系学士毕业,
: 上礼拜应征某彰化知名饮料公司的委外品保技术员工作,经笔试面试通过后录取
: 昨天18号(三)收到该公司的新进人员通知单,并在23号当天报到缴交相关文件
: 但对其中几份文件觉得疑惑,故发文请各位解惑
: (1)人事保证书  共九条(其中第一条第9项及第五条)
: 第一条、甲方自愿连带保证被保证人在乙方或丙方受雇或服务期间(含被保证人于
:     本约签约时已或方受雇或服务于乙方或丙方、或于本约保证期间内方受雇
:     或服务于乙方或丙方之情形)操守廉洁、遵守乙、丙方一切书面或口头之
:     规章或规定,被保证人倘有“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违反乙、丙方之一切
:     书面或口头之规章或规定、⑩或有其他情事”(下合称“保证情事”),
:     甲方愿就①乙、丙方之任一方或全体因被保证人任何“保证情事”所肇致
:     之一切损失全部、或②被保证人揭所积欠乙、丙方之任一方或全体之“贷
:     款、借款、暂借款、或其他任何款项”全部,连带负完全、悉数赔偿及偿
:     还之责任,且不以被保证人当年可得之报酬总额为限,另并放弃民法第七
:     百四十五条之先诉抗辩权。
: 我想问的是第九项的违反书面或口头规定的范围,这界定万一很宽,不违反法律吗?
基本上,公司的书面或口头规章、规定在不违反公序良俗及其他法令下是ok的。这边需
特别留意是当公司利用口头规定要求执行违法事物的自保措施的部分。
: 正面是条文,背面还要贴保证人的身分证正反面影本及签章、通讯地址等资讯。
: 第五条、被保证人如欲离职,甲方保证并促使其必依相关法令及“乙丙方”内部程序
:     及规定,事先填载、提出该公司之制式离职申请书向主管提请辞职,并逐级
:     呈送至“乙丙方”内部规定之公司最高主管。被保证人如违反本约定而致使
:     乙、丙方之任一方或全体遭受损失时,甲方应连带负完全之赔偿责任。
: 我想问的是,假设真的要离职,只要走前不要作会损害公司损失的事,就不会害到保
: 证人,对吧?
文件一:
1. 契约类型:连带人事保证契约。
2. 契约当事人:“保证人”&“公司”间。
3. 可否放弃先诉抗辩?可。
4. 只要原PO不做对公司损害的事情(这部分由法院认定而非公司说了算)基本上是不
会害到保证人的。
: 承诺书
: 立承诺书人xxx 现于xx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任职,立誓遵守公司规定,必要时愿

: 公司职务调动,并对所支领薪津、奖金、加给、及膳宿津贴等待遇,绝对保密,扣缴

: 单不得转交他人(人事主管除外)代为办理综合所得税之申报,若有泄密等情事,愿

: 公司撤职或严厉之处分,绝无异议,并愿放弃先诉抗辩权,恐口无频,特立此书为凭

: 立承诺书人:
: 地址   :
: 身分证字号:
: 中华民国 年 月 日
文件二:
1. 契约性质:私法契约。
2. 契约当事人:“员工=原Po”&“公司”
3. 可否抛弃先诉抗辩权?这部分要先确认文件中所称的先诉抗辩权究竟指何种权利。
a. 采“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文义解释),那么整个争议的核心会落在无处分
权的原Po是否可跟公司做放弃的约定及该放弃行为是否生效二个部分。因债权行为不以
有处分权为必要,故公司自得与原Po做这样的约定;但处分行为是否生效,则需经保证
人承认后,始生效力。不过,于其大费周章绕圈圈等保证人同意,还不如直接请保证人
签连带保证契约来的省事。
b. 采“员工=原PO”的诉讼上权利(惯老板解释),那么整个争议的核心则在于
原Po可否预先放弃诉讼上的权利,这部分小弟是认为其情况似显失公平该放弃的约定应
以无效为适。
: 最后,请问这两张算合理能签吗?
1. 连带人事保证的部分:契约不违法。但因保证的职位跟保证的责任显不相当,不合
理,故个人是不会作保或是让人替我作保的。
2. 承诺书的部分:除无效部分外,其他条件算合理,可签可不签。
3. 如果没有现实经济上压力或非这家公司不可,建议还是别签找别家比较好。
: 感谢大家有耐心的看文全文内容!
: ※ 文章网址: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531981608.A.D63.html
楼主: flyerknight (苍龙飞虹)   2018-07-20 12:45:00
不好意思,这里的j大是指john0312大
作者: j0958322080 (Tidus)   2018-07-20 13:14:00
还以为是我XD
作者: leavefly (leavefly)   2018-07-20 15:20:00
正解给推~老是看到要人放弃民刑法保障权益就知道是两光拟来虾虎烂的
作者: henrybears (几罢婚)   2018-07-20 16:52:00
感谢F大精辟解析!
作者: john0312 (Chen John L)   2018-07-20 18:05:00
原文的人事保证书是甲乙丙三方签订,而甲是保证人,所以是保证人抛弃先诉抗辩权,而非被保证人替保证人抛弃先诉抗辩权。契约中已经提了民745,所以是指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这应该无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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