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说明一件事,碰到问题先有情绪是一定的
但是一直有情绪,一点用都没有
我会把几个大家常碰到的问题写起来,大家可以一起讨论
希望劳工朋友们不要再跟人一起情绪,什么给他死、告他这种话说的很爽...
但是没屁用...
回到正题:首先说到资遣
基本上,依劳基法资遣员工只有五个原因
劳基法 第 11 条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预告劳工终止劳动契约:
一、歇业或转让时。
二、亏损或业务紧缩时。
三、不可抗力暂停工作在一个月以上时。
四、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劳工之必要,又无适当工作可供安置时。
五、劳工对于所担任之工作确不能胜任时。
大家最常碰到的就是劳基11条1项5款
简单说,老板觉得自己请到一个很雷的员工,按劳基法其实请神容易送神难。
因为要按11条1项5款,除非工作守则定的很好
不然很难,真的很难。
像上面有人说叫妳擦口红就去告
告什么?
如果工作守则有规定上班要制服、正装、化妆妳要告什么?
但如果工作守则没规定,主管猪哥想看妳穿短裙,妳可以申诉
如果申诉后,老板不处理,才可以去检举。
回到结论,反正老板找到理由资遣你了,你也不想作了。
你可以要求
A.预告工资:
预告期
1.继续工作三个月以上一年未满者,于十日前预告之。
2.继续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于二十日前预告之。
3.继续工作三年以上者,于三十日前预告之。
预告期,老板有二个选择(员工不能选)
1.给你预告期,时间到再走,但这时要给谋职假
2.不给预告期,叫你马上走,不用给谋职假,但要给预告工资
预告工资怎么算?
依内政部75年7月3日(75)台内劳字第419200号公告:“雇主依劳动基准法第11条或第13条
但书规定终止劳动契约时,应依同法第16条第1项之规定期间预告劳工。若未依规定期间
预告而终止契约者,应给付预告期间之工资,该预告期间工资可依平均工资标准计给。”
据此,预告工资可依平均工资计算。
为什么最少是十天?
因为他资遣你,要通报劳工局,如果没通告会罚钱
不过如果你是淡水河以南的县市就,科科...
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劳工于接到前项预告后,为另谋工作得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
其请假时数,每星期不得超过二日之工作时间,
请假期间之工资照给。”
所谓“每星期不得超过二日之工作时间”,
系指每“七日”中劳工得请假二日外出另谋工作;以上不含假日。
B.特休折换现金
特休是依照年资给予,只要年资符合,就取得特休全部资格
所以离职时,要回到周年制检视并结算,才不至于低于法令规定
一样是看你几天没休,就给你多少天的钱
C.资遣费
https://calc.mol.gov.tw/ServerancePay/
资遣费试算表
有系统可以算...
D.离职证明
可以去申请失业补助,记得是找劳保局,不是劳工局...
===
对了,一堆人说告告告...
告什么?
劳资间之纷争,其性质仍属民事之范畴。
要循司法途迳,只能向具管辖权之民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进行调解。
没有检察官会出来替你收集证据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