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期契约因故停止履行后”所称之“因故”,
依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函释,系指中止契约之事由,
该等事由可因法律规定或本契约自由之合意而成立。
二者之共同点为无可归责于当事人一方之事由存在。
辞职系单独行为,与前项要件不合
劳基法第十条所称“因故停止履行”,不包括终止契约,
而劳动基准法第八十四条之二规定及其施行细则第五条第一项规定:
劳工工作年资自受雇之日起算,如有终止契约情形,另再受雇者,
系成立新劳动契约,其工作年资自应重新计算。
简单说,不定期契约劳工有终止契约情形,
不论资遣、离职、解雇、退休或其他终止契约事由,亦不论中断期间多久,
经雇主再雇用者,应系成立新的劳动契约,其工作年资系重新计算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七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台﹙七十七﹚劳动二字第一五八六七号函
劳工自请离职,原有劳动契约已经终止,未满三个月再进入原公司服务,新劳动契约已成
立,其年资如无合并计算之约定,自应重新起算,而无劳动基准法第十条之适用。
也就是你可以谈,但依法不行...
※ 引述《aidylUranus (噗噗)》之铭言:
: 如题,想请问前一个多月自请离职,最近复职,
: 年资&特休可合并计算吗?
: 今天人资是跟我说年资&特休都要重算~是要依公司规定吗?
: 复职前忘了问这个问题了~
: 在网络有看到此法条
: 劳基法§10:
: 定期契约届满后或不定期契约因故停止履行后,
: 未满三个月而订定新约或继续履行原约时,劳工前后工作年资,应合并计算。
: 有爬一些网络文章,但日期都较旧
: 可合并计算(O)
: 20171027律师建议合并
: 20160506有法院判决意旨
: 跟不可合并计算的文章(X)
: 20130510ptt归零&跟公司谈都有
: 20100626归零
: 请问这个问题有确定的法令依据(§10)让我可以跟人资谈吗?
: 或是要再跟公司谈?或是必须照公司规定?
: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