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与前篇回文恕删..
其实前一篇回文中,N大的解释是蛮明白的,只是用语稍微强烈了点..XD
许多劳工的确对于法令或自己的权益都不明白,
随便丢几个条件就要上来让人隔空抓药,
往往还会因为问法不同得到不同的解答,
最后还是无疾而终,
但我们觉得也不能完全怪劳工,由于劳动法令有一定的复杂度,
很多人在工作上要学习专业知能都没时间了,
哪还会去管什么劳动法令,都是遇到了才开始找人问,
这时候才会发现自己放弃了多少权利而不自知。
因此,我们一直觉得要唤醒大家的劳动意识,就必须深入浅出让大家了解法令,
进而去影响政府修正不合理的规定,才能整体提升劳动基准。
的确如同N大所说,你要争取权益就不要去承揽该工作,
但很多人是根本就搞不清楚状况,
基于知识不对等的情况下才接受工作(而且还自以为是劳工),
虽然合法,但却不合理的情况,更是我们每位劳工应该要努力改善的情况吧。
另外,前文中R大提到应该要禁止“再承揽”,
这当然是万万不可行,毕竟承揽或再承揽本身都没有问题,重点是运用的合不合理,
因此,R大与L大提到的精神“法律应该是保障人民权益的最后防线”
这才是我们应该要着重的重点。
回到主题,原po所提的国营单位,现在的玩法有以下几种:
一、原事业单位——承揽商——自然人
承揽 雇佣
二、原事业单位——承揽商——自然人
承揽 再承揽
三、原事业单位——自然人
承揽
以上的第一种情况是最为合理的,原事业单位把事业一部外包给其他厂商,
厂商再自行聘雇员工完成工作,这也是普遍公司的营业模式。
第二种情况合不合理就要看情形而定了,只是无论是原事业单位与承揽商,
或是承揽商与承揽的自然人皆未有雇佣关系,自然就不是劳动法令规范的范围内了。
第三种才是该国营单位最大的问题,其实N大提及的监察院纠正案都说明的很清楚了,
依据过去在劳检单位任职的经验,劳动检查时如果遇到雇佣或承揽关系的争议,
都会从人格、经济及组织从属性来判别,以该国营单位的个案而言,
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参考纠正案的细节,该单位对于自然人承揽商有许多约束,
包含投递邮件时间、路线或请假都有规定,并限制不得由转包或委由代理人作业,
等同在人格上有一定从属性。
自然人厂商所得的报酬与工作日数高度相关,甚至于例假或休息日出勤会多给价金,
该性质其实与劳基法所定的工资定义也相符,似乎在经济上也有从属性。
再来,自然人厂商投递邮件的路线与区段,皆是由该事业单位明确规划,
再由自然人厂商与正职邮务士分别负责各投递路线,居于分工合作状态,
在组织上似乎也有高度从属性,讲白了就是以外观而言,
该自然人厂商与一般邮务士并无不同。
所以综上所述,问题在哪里?
问题不在承揽或再承揽的制度,问题在于事业单位为了规避劳动法令的责任,
才以此方式来招收自然人厂商,
所以制度或许问题不大,人的问题才是最大的,
虽然这不是先例,民间也有许多单位把雇佣包装成承揽来规避责任,
检查实务时会从各个面向来推敲实际情形,
但身为国营单位,在经过监察院与劳动部屡屡纠正后还是执意不改,
这不是恶意什么才是恶意?